康橋之家智障童墮樓亡死因 陪審團一致裁定子駿死於意外

撰文:陳家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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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歲患中度智障及自閉症男生梁子駿,5年前在私營殘疾人院舍「康橋之家」墮樓身亡,死因庭就男童的死作研訊,並揭發男童所住院舍人手嚴重不足,院友均未得到妥善照顧。死因裁判官黃偉權今(4日)引導陪審團,排除非法他殺和自殺的可能,5人陪審團經商議後,一致裁定子駿死於意外。

死者梁子駿(終年14歲)於2016年8月23日,在葵涌禾塘咀街萬成大廈3樓的「康橋之家」墮樓身亡。

子駿對生死概念不足自殺機會不大

死因裁判官黃偉權引導5人陪審團時表示,排除死因為非法他殺和自殺,指非法他殺須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裁定,而子駿智商約是5至6歲兒童,對生死概念不足,計劃跳樓自殺機會不大。他指,餘下結論為死於意外或死因存疑,若認為證據不足和對其有懷疑,可裁決為死因存疑。

子駿童年時的照片。(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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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陪審團可作建議

他指陪審團可提出建議,促請具相關權力的人注意研訊披露在工作系統或方法上的不足,例如建議改善社署監管制度,設立扣分制或牌照制,以及規管院舍的設施、人手培訓等。他指社署守則列明為院友提供社交活動等宏觀偉大圖畫,但「咁嘅人手你畀咩我先煮咩餸,巧婦難為無米炊」,和現實很大距離。他引述代表家屬的大律師陳偉彥陳詞表示,望每人行一小步,產生蝴蝶效應,避免悲劇再次發生。

代表家屬的大律師陳偉彥昨向陪審團陳詞時表示,今次事件是可避免的不幸,指死因是人為疏忽及系統性疏忽,院舍情況低於合理水平,包括職員培訓、人手安排和院舍設施。

住康橋後母曾見兒子身上有傷

子駿母親早前供稱,子駿6歲時確診患有自閉症。兒子漸長,她無法獨力照顧,才安排他入住院舍,並在2014年尾將子駿送到「康橋之家」,周一送兒子到院舍,周五才接兒子返家,惟她多次發現兒子的手腳、頸和臉等有紅腫傷勢,至2016年6月,更發現兒子的面有受傷,曾帶兒子到急症室求診。她曾經從其他院友口中得知,院舍司機曾以糞便搽兒子的面。兒子亦拒坐該司機駕駛的車,並表示遭院舍姑娘用拖鞋打。她曾看過院舍司機推子駿,院舍姑娘也指其子頑皮而被打手板。惟母怕得罪職員不敢報警,怕令兒子無院舍可住。

院長認舍內閉路電視沒有運作

康橋之家當時的院長劉潔心早前供稱,案發時院舍內的閉路電視沒有運作,雖然閉路電視理應覆蓋院內環境,但當時沒有錄影,又認為系統沒有這個功能無甚問題。劉又稱院舍人手安排符合社署要求,但案發時少於6人,因為司機去了駕車,有時員工行開接送院友的時間很短。司機亦為員工,並會在院舍留宿,負責維修工程。她知該司機患有精神病,故認為他會更有耐性照顧人,劉作供時更反問律師是否歧視該司機。

男童梁子駿於2016年8月23日在康橋之家墮斃,該院舍同年10月被社署釘牌。(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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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因庭無權追究刑責

黃官在引導陪審團時稱,死因庭司法權有限,陪審團無權處理民事過失、刑事責任和賠償等,能獨立考慮庭上證供證物,決定接納全部或部份證供,查找死者的死亡原因,作出結論。若家屬認為案件有刑事責任,可循刑事方式追討。

黃官指出,本案以衡量相對可能性的標準裁定死因,即認為存在比不存在的可能性較大,以接納為事實的證據作基礎,提出較合理推論,而不是用毫無合理疑點標準裁決。他提醒陪審團考慮證人證供時,留意案發為5年前,證人遺忘細節是合理,證人情緒也只是其中一個考慮因素。他提到死者媽媽和院舍有利害關係,她亦為精神病患者。

案件編號:CCDI-474/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