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寬頻爆職場欺凌 女職員患精神病 資方:投訴部份成立已處分

撰文:鄧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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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寬頻疑爆職場欺凌風波。香港資訊科技界工會接獲香港寬頻(HKBN)現任員工及前僱員求助,稱遭上級職場欺凌。包括有後勤支援部女職員控訴被新上任的上級公開質疑學歷低、與人工不符,更公開披露其薪酬加幅僅50元,是眾同事中最低,持續數月後令她精神壓力大、失眠、驚恐,求醫後確診患精神疾病,至今未能正常工作。
香港寬頻企業傳訊部回覆《香港01》,指專責小組完成調查後,認為部份投訴有證據支持,已按調查結果及公司紀律規定紀律處分相關人員,重申公司關心該同事健康,她正放假休息,公司亦已聘專業心理顧問,可在她有需要時提供協助。
勞工處回覆查詢時稱關注事件,根據《僱員補償條例》,僱員若在受僱期間因工遭遇意外以致受傷,如能證明僱員受到的損傷,包括精神創傷在內,是與其工傷有關,僱主在一般情況下要負起《條例》下的補償責任。

左起為香港寬頻前員工蔡先生、香港寬頻女員工丈夫謝先生。(鄧穎琳攝)

涉事女員工的丈夫謝先生表示,與太太相識近28年,太太除了多年前因車禍而情緒短暫困擾外,多年來無情緒問題,主要負責照顧家庭,近年子女長大才外出工作,2019年4月中入職香港寬頻,任後勤支援職員,工作一直順利,至2020年中有新上司到任後,太太開始稱備受針對,包括被上司公開質疑學歷低,「你中五程度唔應該拎呢個人工。」更在同事面前披露太太加薪最少:「話全部人係我太太人工加最少,得50蚊,正常點會咁公開工作評核?係侮辱我太太。」

要求女職員染黑髮

謝稱,欺凌持續數月後,太太情緒受困,無法如常工作及生活,休假至今:「在家工作期間安排佢返最多日數,咁多同事染髮只叫我太太染返黑髮,仲要染三次先滿意,有次佢(上司)拍枱鬧太太之後,(太太)精神壓力大到完全瞓唔到,只識好驚,我立即帶佢睇醫生。」

謝先生批評,公司未有匿名跟進太太投訴,涉事上司知悉投訴後加劇「欺凌行為」,致太太情緒嚴重困擾,出現適應障礙、抑鬱等,只能一直休假,受事件影響,原任夜更的士司機的他須縮短工時,並分擔家務,影響家庭收入,盼事件盡快獲公正處理,太太早日康復:「我買餸煮飯照顧屋企無所謂,太太都做咗咁多年,宜家佢發咩脾氣我都頂住,但係間公司唔應該咁樣侮辱我太太,宜家嚴重影響佢,食藥會腦麻痺,面麻、頭痛,有時無力起身,連正常生活都唔得。」

香港寬頻疑爆職場欺凌,有員工情緒受困患上精神病。(資料圖片)

謝稱,去年底太太情緒面臨崩潰,至今公司仍未公正處理或給予正式交代,太太情緒一直無法平伏,促涉事上司向太太正式道歉:「好擔心太太,佢宜家食好多藥,影響到記性差、成日發脾氣,醫生都話係心結嚟。」

員工長期OT每日上班11小時續持8個月

另外,主要負責跟進「VIP客戶」的前銷售男員工蔡先生亦稱遭香港寬頻不公對待。他稱,2020年初入職公司後,數度投訴上級分配工作不均及未獲指定佣金,如原屬小組計劃,最終只由他跟進;8個月以來每日工時長達11小時,超出合約要求,屢次投訴後,公司原答應今年1月6日公開調查結果,未料他在1月4日突遭解僱。

他其後確診焦慮及抑鬱症,現無法正常工作,至今仍失業。他說,在勞工處協調下,公司以特別款項名義向他發還6萬元拖欠的佣金,但未還他一個公道:「我被炒,但唔知點解稅單係報我辭職。」

香港資訊科技界工會主席鄧卓文。(鄧穎琳攝)

香港資訊科技界工會主席鄧卓文促香港寬頻公開調查結果,強調據《僱員補償條例》規定,僱員在受僱期間因工遭遇意外事故以致受傷,僱主須負起補償責任,損傷除了肢體或器官功能損傷,亦包括精神創傷。他呼籲正面對類似事件的「打工仔」,可向工會及勞工處求助,並呼籲各公司合理公正跟進糾紛,杜絕職場欺凌或不公。

香港寬頻企業傳訊部回覆指,若接獲投訴會按公司既定政策,由跨部門組成的專責小組嚴正調查及跟進。涉事兩事主投訴事宜均經專責小組深入調查,包括以書面、面談或電話與事主溝通。

香港寬頻稱,專責小組調查認為有部分證據支持謝先生太太的投訴,已按調查結果及公司紀律規定適當紀律處分涉事人員。重申公司關心該同事健康,她正放假休息時,公司已聘請專業心理顧問,她有需要時可提供協助。

香港寬頻:前員工發表「許多虛假和具誹謗性的言論和指控」

至於解僱蔡先生一事,香港寬頻稱蔡「持續對不同同事多番謾罵和滋擾,已破壞在公司內和諧工作的基礎」,強調已按僱傭合約及僱傭條例規定支付最終款項;又稱事主發佈「許多虛假和具誹謗性的言論和指控」,已透過律師要求他停止發表或引導他人發表虛假及具誹謗性的聲明。

而未有繳付佣金的投訴,公司稱因收購合併活動需調動銷售人員負責項目、重整佣金分成,重申相關佣金經計算及調整後,已發放予銷售人員,強調「不存在剋扣佣金事宜」。

勞工處回覆指關注事件,發言人續指,員工如對《僱傭條例》及其僱傭權益有疑問,可到勞工處勞資關係科各分區辦事處查詢,本處會為有關員工提供適切協助。

根據《僱員補償條例》(《條例》),僱員若在受僱期間因工遭遇意外以致受傷,如能證明僱員受到的損傷,包括精神創傷在內,是與其工傷有關,僱主在一般情況下要負起《條例》下的補償責任。至於一宗個案屬工傷與否,需要按個別個案的事實及客觀環境考慮。如僱傭雙方就工傷與否的爭議未能在勞工處的協助下解決,有關個案須交由法院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