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頌恆衝擊立法會罪成4月 爭議法律原則提終極上訴被駁回

撰文: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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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流亡海外的前立法會議員資格梁頌恆,2016年與游蕙禎等人衝擊立法會,傷及多名保安,就非法集結罪被判囚4星期。梁頌恆在缺席聆訊下,透過律師向終審法院提出終極上訴,並爭議其中一個控罪元素是否需要考慮被告心中的想法,但上訴庭認為此控罪元素屬預防性質,要以客觀標準衡量,原審亦已裁定他參與的集結會相當可能導致他人害怕社會安寧被破壞,因此駁回他的上訴。

控方認為不需考慮被告心理狀態

上訴人梁頌恆提出,在非法集結罪中,法庭在考慮其中一個罪行元素,即「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社會安寧會被破壞」時,控方需要證明被告知悉、罔顧行為會使人害怕,或者被告非真誠相信行為不會引致法律後果;控方反駁考慮此元素時根本不需要考慮被告的心理狀態。

集結及擾亂行為已足令人害怕

終審庭法官指,知悉、罔顧的心理元素已包括在條例的其他部份,而就真誠相信的心理元素,當3人以上集結作出擾亂秩序等行為,已經會相當可能導致他人害怕,而這些集結人士的行為已非合理,或為社會所接受。

控方仍要證明被告的犯罪意圖

法官認為,這控罪元素屬預防性質,因此不應考慮究竟被告是否預料到有人會害怕社會安寧會被破壞,並要以客觀角度考慮。再者,此詮釋方法也不會「過度刑事化」任何行為,在罪行的其他元素中,控方仍要證明被告有犯罪意圖。

法官表示,原審裁判官已裁定上訴人必然知道他參與的集結相當可能導致有人害怕他們會破壞社會安寧。因此無論法庭採納相關案例中哪一個觀點,上訴都會被駁回。

案件編號:FACC2/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