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權案|本研社:判決意味政府擁全面管制權 可主導審批規管套丁

撰文:張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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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權問題一直備受爭議,終審法院頒下判辭,一致裁定丁屋政策合法合憲。本土研究社成員黃肇鴻今日(8日)在港台節目《千禧年代》指,裁決視丁權為酌情權,意味政府審批時擁「全面管制權」,可限制丁屋發展,免去惹來法律後果的憂慮,甚至可更好規管套丁情況。不過,由於現時政府大力發展新界,需要土地持有人合作,包括新界鄉紳,因此政府或不會立即處理丁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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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肇鴻指,法庭裁決意味著丁權非自有永有,僅屬於酌情權,政府有全面管制權,由政府決定批與不批,及有決定權收緊丁權。他認為,判決可得出兩個結果,一來政府不用擔心拒批丁屋申請會導致法律後果,可具體限制丁屋發展密度,令丁屋用地可只落於真正用丁屋的人,而非地產商。不過,同時有可能令政府全面放寬丁屋發展,如高度限制等。

他指,政府近年大力發展新界用地,如北部都會區,政府需要與土地持有人合作,包括擁有大量新界土地的鄉紳;加上修改城規程序等大環境改變,擔心政府不會因判決收緊丁屋申請,甚至可能在放寬城規條例後放寬丁屋高度限制。

「鄉村式發展」地帶總面積約3,380公頃,主要供原居民興建丁屋之用,覆蓋642條認可鄉村。(資料圖片)

法庭前年就丁權司法覆核案裁定以「私人協約」或「換地」形式建丁屋違憲,之後上訴庭今年初裁定政府及鄉議局上訴得直。司法覆核申請人郭卓堅早前申請上訴。終審法院於上周五(5日)頒下判辭,一致駁回上訴。終院支持上訴庭的裁決,認為丁屋政策受《基本法》保障,亦即男性原居民可繼續以「私人協約」、「換地」或經免費建屋牌照三種形式建屋,惟有關權益僅屬「申請權」,形容是「先天性不完美的權利」,政府可根據社會狀況修改政策,而丁權亦會因而受到影響。

法庭於2019年曾就丁權司法覆核案裁定,以私人協約或換地形式建丁屋違憲。(資料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