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選舉|新例禁籲投白票 廉署︰會檢視民調有無「暗示」

撰文:鄭秋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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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通過完善香港選舉制度後的首屆立法會選舉將於本月19日舉行,新增的兩條罪行分別禁止呼籲不投票或投無效票及故意妨礙阻止他人投票。
廉署廉潔選舉事務統籌趙汝達接受《香港01》專訪時指出,已特別加強人手監測,必定果斷執法。就新條文涵蓋的「公開活動」及通訊形式,他指會按整體情況介定,有需要會尋求律政司意見去定義。另外,民意調查提供「不投票」選項會否有違法嫌疑,他指會按新條例的準則檢視,包括活動內容、目標對象、什麼情況下進行、過程中有無「暗示」、「真實深層意思」、如何去公佈等,都是考慮因素,不能一概而論,何謂合理辯解須交由法庭處理。

【廉政公署.選舉專題.新法例篇】

接獲12宗選舉投訴 75%涉舉報煽惑不投票

廉署廉潔選舉事務統籌趙汝達表示,廉署設有條24小時舉報熱線,今次已經特別加強人手監測,如發現有違法內容、文宣,必定果斷執法。被問到有無主動針對哪些網上平台監測,趙汝達以涉及執法詳情不便透露,僅指署方一向調查案件來源主要是市民舉報,部份由部門轉介及署方會收集情報。截至11月30日,廉署共接獲12宗有關今屆立法會換屆選舉的投訴,當中9宗涉及公開煽惑他人不投票、投白票或廢票有關的投訴,部分涉及在社交媒體公開宣傳相關訊息。

新條例所定義「公開活動」是指不論是否公眾地方,及描述多種通訊形式。趙汝達指出,條文無提及的例子不代表不受規管,須實際看具體情況,「好多人提到幾多人的通訊先叫公開活動呢?同一個朋友、同三個朋友、四個朋友,幾多個先算呢?都要看返整體情況,有幾多個人、點樣形式的通訊、涉及什麼人呢,用不到簡單的陳述去話這個是否公開活動、是否違法行為,因為一定要看具體情況,所以有需要我們都會尋求律政司意見去定義。」

會檢視民調過程有無涉「暗示」及深層意思

就不同的民意研究團體進行問卷調查時,向受訪者提供「不投票」選項。趙汝達說:「民調本身不是新事物,但條法例是新的,所以好難將過往同現在相比,因為以前無這條法例。」在新條例下,進行選舉民調會否違法,會按條文的準則檢視具體情況,包括活動內容、目標對象、什麼情況下進行活動,「民調都好可以有好多種形式去做,好多種要考慮的因素。」

發問方式是否都要檢視呢?他強調,「發問方式只是其中一種,如何去公佈、所有每一種情況都要考慮一下,所以我們就好難講,民調是否犯法。」民調中不提供「不投票」、「投白票」、「投無效票」的選項,是否就可以避免犯禁?他認為「又不能這就樣簡單一個界定」,須檢視過程中有無「明示」或「暗示」,他強調說:「是否有煽惑行為呢,要整體來看,除了要看表面意思,還要看真實深層意思是什麼。」展開調查後會徵詢律政司意見。

學術研究用途是否合理辯解由法庭考慮

對於有學者指出民調提供全面選項是具學術研究用途,趙汝達重申一切會依據法例,「會否裡面有些元素、那些做法,會否觸犯該條法例,至於你話(學術目的)是否屬合理辯解呢?因為條例是容許有合理辯解,但無講怎樣才為之合法辯解,這個要交法庭去考慮。」

對於未有先例亦未有明確指引會否影響學術工作,趙汝達指廉署是執法部門,是看行為有無違法,「那些機構要自己作一些考慮,最緊要是他們要熟悉法例,所以為何我們好重點去講有條新法例,去做好宣傳教育,始終是新法例。」他重申兩條新法例的精神,「說到底都是防止破壞選舉同操縱選舉的行為,並非話我們去限制言論自由、學術自由。」

廉署表示,已為新增界別分組的團體、政黨、智庫、商會、地區組織等舉辦約150場介紹法例講座,舉辦了54場「地區快閃宣傳活動」,並主動接觸長者中心等。另為所有立法會候選人舉辦網上簡介會,及派發廉署編製的《廉潔立法會選舉資料冊》。另外,廉署為約三萬名票站人員舉辦50場講座,提醒投票和點票程序可能涉及的貪污風險。

兩條新增罪行,第14(1A)條列明,任何人故意作妨礙或阻止另一人在選舉中投票;或令另一人妨礙或阻止第三者在選舉中投票,即屬舞弊行為,定罪最高可判囚七年及罰款50萬元。第27A條列明,在選舉期間內藉公開活動,煽惑另一人不投票或投無效票,即屬非法行為,定罪最高可判囚三年及罰款20萬元。

第27A條的公開活動定義,是指不論是否在公眾地方,向公眾作出任何形式的通訊,包括講話、書寫、印刷、展示通告、廣播、於屏幕放映及播放紀錄帶或其他經記錄的材料;以及可由公眾觀察到的行徑,如動作、姿勢及手勢及穿戴或展示衣服、標誌、旗幟、標記及徽章;以及向公眾分發或傳布任何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