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8中上環衝突 再有14名男女被裁定暴動罪成 下月底進行求情

撰文:劉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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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年7月28日中上環發生警民衝突,44人被控暴動罪,分三案處理,其中第三案14名被告早前分別否應暴動等控罪受審。案件今(30日)在西九龍法院裁決,練錦鴻法官裁定所有被告所有罪名成立。案件押後至下月31日作求情,以待為所有被告索取背景報告,及為24歲以下的男被告索取勞教中心報告。其中除了審前認罪的19歲被告何栢耀獲准保釋候判外,所有被告均須還押。

14名受審被告:陳偉林(23歲)、陳澤峰(24歲)、布紫晴(26歲,女)、梁志鵬(22歲)、楊位醒(33歲)、彭雨彤(22歲,女)、劉耀銓(30歲)、廖頌賢(32歲)、陳永琪(30歲,女)、林皓正(24歲)、廖紫婷(21歲,女)、李樹樺(23歲)、胡嘉俊(23歲)及張雯曦(21歲),同被控暴動罪。另張雯曦就另涉藏有一支雷射筆及一個無線電通訊機,她否認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但承認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控罪指他們在干諾道西,文華里交界參與暴動。

在場人士不可能不知身處暴動現場

練官裁決指,眾被告當日均在有關地區內的文華里內被捕,所以他們皆身在暴動現場。而在警方行動之前至少有半小時文華里內已充斥了黑衣示威者,其裝備亦大致相同。另對着干諾道中文華里口有一排防線,示威者前蹲後站的以打開的雨傘、自制的盾牌等作為掩護、以鐳射光等照出巷口,一邊敲物作聲,一邊叫口號、一邊拋擲雜物。故在文華里內的人士,就是備有整套裝置,亦沒有可能聽不到現場的噪音、看不到混亂情況和被燈光照亮的催淚氣體及感受不到催淚氣體對皮膚及呼吸的影響,更沒有可能不知道他身處於風眼之中。

眾被告均非住在案發區域

眾被告無一報住在有關地區範圍內或其附近,但有關地區四通八達,一個無意參與的人不可能長時間留在該地區之內。由於沒有任何證供可引申任何一名被告剛巧被困或有理由停留在該文華里;而以當時的情況,練官認為唯一的推論,就是所有被告皆選擇留在文華里。

認為被告選擇留在現場參與其中

練官續指,眾被告當日身在暴動現場及身穿的衣物及裝備,雖若分拆來看都不足以在毫無合理疑點之下證實其刑責,但在這一重又一重的事實相加之下,所有可以想象到被告有利的可能引申,都一步一步的被剔除,最後餘下的可能就是眾被告選擇留在文華里是有意圖參與暴動。另他們當日的衣服和裝備,不但與大部分示威者類同,亦同時有可以快速行動、遮掩身份、逃避被拘捕及抵抗警方驅散示威者之效。

人多勢眾鼓勵其他參與者

此外,雖然部份被告備有的眼罩、面罩及過濾式口罩可以說是防護性裝備,但此等裝備可以令佩戴者更能抵抗警方人員執法、亦可以令配帶者的容貌不易被認出,由於大部分示威者皆戴備相類裝備;這更可令他們隱身於其他示威者之間,在人多勢衆之下得到保護,並鼓勵其他參與者,令其以為其人多勢眾, 足以與執法者抗衡。

管有通訊器材與其他示威者溝通

練官另指,各被告當日的行為亦顯示了他們不同程度的參與,如第3被告布紫晴及第15被告張雯曦當日均管有通訊器,以和其他示威者溝通,協調與警方對抗行動。另第5被告梁志鵬當日曾為示威者洗眼,以在場支持及鼓勵其他參與暴動的人,令後者可以繼續反抗警方維持法紀。

僅針對第15被告張雯曦的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練官指出每當示威者與警方發生衝突之時,不時有示威者以鐳射光射向警方,目的為了傷害對方的眼睛、令對方的攝錄器材不能運作、或乾脆向警方挑釁。故以案發時的情況,練官認為張管有鐳射筆的意圖便是傷害執行職務的警員,裁定其此罪成。

另有1被告認罪2人在逃

案件原有17名被告,其中19歲被告何栢耀早前承認一項暴動罪,另外兩名被告甄凱盈(24歲,女)和廖天駿(30歲)早前已缺席聆訊,法庭已向他們發出通緝令。

2019年7月28日港島區遊行的情況。(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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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8衝突3案合共36人暴動罪成

2019年7月28日下午中環一帶有集會活動,之後有集會人士遊行至上環一帶,至傍晚時分在多處發生警民衝突,當晚有多人被捕。事後警方落案控告44人暴動罪,並分3案提控,連同本案,已有36人暴動罪成,另有2人潛逃,6人被裁定罪名不成立。

3案中只有涉及健身教練夫婦及一名16歲少女的案件,3人經審訊後全部被裁定罪名不成立;餘下兩案分別有17及24名被告,本案的17名被告,14人經審訊被裁定罪成,1人認罪,2人潛逃;另一宗涉及24名被告的案件,3人經審訊被裁定罪名不成立,20人罪成,1人認罪,該24人案將於明年1月8日判刑。

案件編號:DCCC 820/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