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大女生涉校內二號橋暴動 上訴被拒 上訴庭指原審結論無可批評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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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反修例運動期間,示威者與警員在中文大學二號橋爆發衝突,多人被捕。其中一名中大女生被裁定暴動和違禁蒙面法罪成,判監3年9個月。她就定罪提上訴,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早前拒批出上訴許可。彭官並於今(29日)頒判辭,解釋理據,指原審法官已就裁決提供清楚的理由,其結論無可批評。彭官續指,原審法官可把他的思路解釋得更詳細,但彭官強調寫判詞不是參加徵文比賽,不講求完美。

上訴人鄧希雯,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香港中文大學二號橋及環迴東路一帶參與暴動,以及在非法集結中使用屬蒙面物品的眼罩和防毒面罩。

指原審法官可更詳細解釋其思路 但寫判詞非參加徵文比賽 不講求完美

上訴方提及多項理據,包括原審法官一方面接納鄧留在現場超過13分鐘,但另一方面全盤否定了鄧停留的原因。上訴方認為,原審法官對辯方的說法有選擇性,只接納對鄧不利的證供,同時排斥對她有利的解釋,但欠缺分析和沒有提供足夠的理由。

惟彭官指,鄧承認選擇留在暴動現場,如非屬實不會胡亂承認,原審法官沒有理由要排斥。而原審法官認為鄧的解釋不可信,其理由並非上訴方所指的那麼單薄。如二號橋的衝突已進入第二天,鄧不可能不知道形勢的敏感。此外,鄧除了一身黑色打扮,還被發現滿身裝備。她甚至承認,防毒面罩已掛到頸上。彭官指,原審法官可把他的思路解釋得更詳細。惟彭官強調,寫判詞不是參加徵文比賽,不講求完美。彭官認為,原審法官提供清楚的理由,其結論無可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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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庭法官指使用蒙面物品的中大女生 身處非法集結已經足夠定罪

上訴人又指,就《禁止蒙面規例》中所指的「身處非法集結」,「身處」須被詮釋為「參與」。若暴動罪的上訴理據成立,鄧只是身處非法集結,而非參與,其違禁蒙面法罪亦會被推翻。

惟彭官不同意上訴方的詮釋,指除非完全出於偶然,否則身處非法集結已經足夠定罪,而申請人只為尋求「臨場感」而刻意留在現場,亦應罪成。彭官並指,已否認上訴方就暴動的上訴理據,《禁止蒙面規例》的正確詮釋也不是要處理的議題。

案件編號:CACC164/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