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署上年度查核1.3萬公屋戶 收回1300伙涉濫用或違約單位

撰文:林穎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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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家庭公屋輪候時間長達6年,不時有聲音批評公屋被濫用。房屋局局長何永賢今日( 15日)發表網誌指,房屋署的「善用公屋資源分組」上年度查核了逾1.3萬宗個案,包括住用情況和入息及資產申報,而2021/22年度至今年7月底,完成上訴程序及收回的單位有約400個,又指樂見職員不斷努力提升成效。
她續指,去過一年,共有9,000個單位被收回,當中因濫用公屋和違反租約或相關政策而收回的單位佔逾1,300宗,她強調必須善用及合理編配公屋給真正有需要人士,強調房屋署會致力打擊濫用公屋、以有效方法搜證和阻嚇性刑罰處理濫用公屋的住戶。

何永賢在網誌提到,近日前往房屋署的「善用公屋資源分組」,了解他們的工作,該組會由經驗豐富的前線管理人員組成中央專責小組,就屋邨轉介、公眾舉報和不同情報渠道收集到的懷疑濫用公屋個案進行深入調查,並隨機抽查不同類別的租戶。

她表示,該組的職員會偵查懷疑個案,並盡全力跟進,由立案、調查、約見租戶,至上訴程序完成到收回單位,形容每一個環節都要十分認真謹慎。她又在席上鼓勵有關同事與不同部門合作,研究和思考更精準地打擊濫用公屋的辦法,以提升有關方面的工作成效。

對於有聲音批評當局打擊濫用公屋不力,何永賢則指,「善用公屋資源分組」在疫情下,去年仍是查核逾1.3萬宗個案,包括住用情況和入息及資產申報,而由2021/22年度至今年7月底,完成上訴程序及收回的單位有約400個。

至於被收回的單位,去年則有約9,000個,例如因購買資助出售單位而收回的單位或租戶自願交回單位等,當中因租戶濫用公屋和違反租約或相關政策而收回的單位則超過1,300宗。

她警告,濫用公屋者或須面對法律後果,根據《房屋條例》,任何人士若就申報表所需的任何資料,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最高可被罰款5萬元和監禁6個月;任何人拒絕或忽略提供申報表指明的任何資料,最高可被罰款2.5萬元和監禁3個月。此外,根據房委會的現行政策,無論有關人士是否被起訴或定罪,房委會均可根據《房屋條例》賦予的權力,終止有關公屋單位的租住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