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器官捐贈|移植委員會成員稱審批量極少 主要考慮是否涉交易

撰文:呂穎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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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個月大女嬰芷希獲來自內地的心臟完成換心手術,目前,香港根據《人體器官移植條例》及《人體器官移植規例》監管器官移植,申請獲人體器官移植委員會批准即可進行手術。委員會成員之一、內科腫瘤科專科醫生邱宗祥回應《香港01》稱,委員會過去五、六年只審批過一至兩宗跨境器官捐贈,審批申請時主要考慮是否涉及商業交易,審批時間一般很短。

香港目前未有任何正式機制讓本港與境外醫療機構分享遺體捐贈器官,翻查過往公開資料,連同芷希今次個案,僅有三宗跨境捐贈成功個案,當中兩宗涉及香港與台灣的跨境肝臟捐贈。

▼「求心」的4個月大女嬰芷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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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等兩法例監管器官移植

香港現行法律有《人體器官移植條例》及《人體器官移植規例》監管器官移植,當中就人體器官輸入香港作移植用途,法例規定,入境器官輸入香港時必須附有一份證明書,該證明書要列明器官的取得是符合法律、無任何人曾為該器官的提供而作出或接受付款及是授權進行器官切除以作移植用途的醫院等。

人體器官移植委員會委員稱過去數年只審批過一至兩宗申請

另外,申請入境器官要通過人體器官移植委員會審批。人體器官移植委員會成員之一邱宗祥表示,委員會過去五六年只審批過一至兩宗跨境移植手術,而一般審批都很快,因明白受贈者都有緊急醫療需要:「最耐都係幾個鐘內會傾到。」

一般審批數小時完成 委員邱宗祥:受贈者有緊急需要

邱宗祥又指一般而言,所有非親屬關係的器官移植都要經人體器官移植委員會批准。他續指,委員會成審批申請時主要考慮是否涉及商業交易:「會有社工去同佢哋聯絡,見到有懷疑會查。」

器官移植基金創辦人何繼良補充,現時由於中港兩地未有設恆常化跨境移植制度,意味著醫管局要就每宗個案自行聯絡不同地區以尋找合適器官,而成功找到器官後再向人體器官移植委員會審批。

跨境捐贈一直在港有爭議,有人擔心在港簽署器官捐贈後,器官會運到其他地區,2016年時任食物及衞生局因而發聲明澄清指,香港目前未有任何正式機制讓本港與境外醫療機構分享遺體捐贈器官,內地器官捐贈法規及分配制度並不適用於香港。

連同芷希個案 公開資料顯示僅三宗成功個案 兩宗涉港台跨境肝臟捐贈

翻查過往公開資料,連同芷希今次個案亦僅有三宗成功的跨境捐贈個案,芷希個案以外,其餘兩宗均為肝臟移植。1999年,高雄長庚紀念醫院有屍肝分割後,左肝移植給3歲膽道閉鎖男童,右肝在台灣找不到適合受贈者,最終給予香港瑪麗醫院的病人;而2016年,香港一名47歲婦人腦死亡後,家屬同意捐肝,但因血型為AB型在香港相當少見,經各醫院比對,並無適合受贈者,故捐給高雄長庚紀念醫院

據內地現時的捐贈器官政策,內地會使用一套中國人體器官分配與共享系統,將嚴格遵循器官分配政策,實行自動化器官匹配,以患者病情的緊急程度和供受體器官匹配的程度等國際公認醫學需要、指標對患者進行排序,通過技術手段最大限度地排除和監控人為因素的干擾。不過,相關系統並未有包括香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