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玉玲查冊終極上訴押後裁決 蔡望法庭能在新聞自由等方面取平衡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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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任香港電台《鏗鏘集》編導蔡玉玲,在製作元朗7.21襲擊事件專題時進行車牌查冊,期間涉作出虛假陳述。蔡被裁定相關控罪罪成,上訴後被裁定敗訴。她提出終極上訴,終審法院早前批出上訴許可,終院今(3日)作正審聆訊。蔡爭議應如何詮釋申請查冊表格中的「交通及運輸事宜」,及署長是否有權拒批她的申請。蔡亦爭議就她被裁定明知下作出虛假陳述,對她做成嚴重不公。法官聽取陳詞後,押後以書面頒布裁決。

蔡玉玲在庭外稱,自她被裁定罪成後,很多傳媒機構都不許記者再作查冊,她直言,若法庭判她敗訴,她會覺得遺憾,但仍會以平常心看待,並相信法庭會衡量如何在「公眾知情權」、「新聞自由」及「個人私隱度」之間取得平衡,以及研究現行法例下政府有否賦權新聞工作者查冊。

蔡稱若敗訴會覺得遺憾

蔡聆訊後向傳媒表示,案件到了「接近尾聲」的審訊,她會一如既往以平常心看待結果,重申她決定上訴並非因為考慮到結果,蔡說:「一路以來都係覺得:應該做就去做,有能力做嘅就去做。」倘若法庭最終判她敗訴,也只能覺得遺憾,但她強調一路以來也是希望能為業界「做好自己可以做嘅」。

許多傳媒機構都不再許記者查冊

問及有否預想過業界會面對的最壞情況,蔡直言自她在下級法院被裁定罪成,許多傳媒機構都不再容許記者查冊,所以即使她今次上訴失敗也不會令到情況更壞,她說:「因為嗰個好惡劣嘅情況已經一早存在同埋發生緊。」

認為控方未從新聞或公眾利益角度考慮

她又提到,控方立場似乎是指記者查閱車牌資料,不論原因為何都屬違法,惟沒有從新聞用途或者公眾利益的角度考慮,相信法庭會衡量如何在「公眾知情權」、「新聞自由」及「個人私隱度」之間取得平衡,以及研究現行法例下政府有否賦權新聞工作者查冊。

蔡玉玲就作偵查報道至被捕的經過。(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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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被裁定罪成罰款6千元

上訴人蔡玉玲經審訊後被裁定兩項「明知而作出要項上虛假的陳述」罪成,指她在2020年5月17日及6月10日,為取得私家車LV755的車輛登記細節證明書,明知而在要項上作虛假陳述,即表示她申請證明書,是用以作交通及運輸事宜。她被裁定罪成後,罰款6000元。

就兩法律爭議提上訴

是次上訴涉及兩項法律爭議,包括:為根據《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的第4(2)條,運輸署署長是否可因申請查冊與交通及運輸事宜無關,而拒絕申請;第二項爭議為,如何詮釋「交通及運輸事宜」,是否包括涉及使用車輛而進行的記者調查。

此外,蔡亦爭議她為採訪而查冊並作出陳述。卻被裁定是「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認為偎構成實質和嚴重不公,因而要求推翻原審裁決。

認為署長無權拒絕申請

就署長是否可因申請查冊與交通及運輸事宜無關,而拒絕申請的問題,蔡的律師強調,根據《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的第4(2)條的用字,署長無權拒絕,並指該條文的立法原意為,公眾可取得相關資料。

若申請人用假名是否仍要提供資料

法官張舉能問,若申請者使用假名,署長是否仍需提供資料,問界線該如何界定。蔡一方回應,署長可查問申請者查册的目的。同時,若取得相關資料是用作犯罪用途,署長可拒絕申請。惟相關申請需按個別情況考慮,難有一個界線。

官問署長應如何兼顧私隱問題

法官林文瀚問及,署長處理相關問題,應如何兼顧私隱問題,律師回應指,在本案中,車主是以公司名義登記,不涉私隱問題。

傳媒有監察功能

律師又指,採訪亦屬表格中的「交通及運輸事宜」,蔡當時的調查涉及事件中運送武器的車輛,屬「交通及運輸事宜」。法官霍兆剛問,若報導涉及「八卦」新聞,該如何處理。律師回應指,若屬此情況,蔡立場便變得薄弱,但傳媒亦監察的功能,如調查有貪污官員有多部車輛,與收入不符。記者作此偵查報導已有一段日子,蔡查册時亦使用真名,因此她不可能明知地作出虛假陳述。

律政司指表格列明須與交通運輸事宜有關

律政司的代表回應指,申請表格中的用字清晰,記者調查不屬「交通及運輸事宜」。惟法官林文瀚則指,問及為何記者調查不屬「交通及運輸事宜」,又舉出多種情況,如記者調查交通意外,是否亦不屬此類,律政司同意,但從申表格用字是需要交通及運輸有關,記者採訪背後的事件,與查册申請無關。

法官又問及若律師處理民事訴中,查册取得資料,又是否符合此類,律政司回應此情況下律師應去信署長,解釋其查册目的。法官李義指,似乎控方是收窄查册的範圍,令蔡入罪,律政司則回應,「交通及運輸事宜」明顯不包括記者調查,一般人亦會理解這個意思。

案件編號:FACC 2/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