窩輪投資者賄賂交易員投資獲利 高院頒令充公其犯罪得益6300萬

撰文:郭顥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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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窩輪」投資者涉嫌向德意志銀行一名前交易員提供640萬元利益,以獲取消息,從而在投資獲利。兩人5年前在高院承認提供及收受利益罪,各被判囚45個月。高等法院今(11日)頒令充公該投資者在犯罪所得的6300萬元,並須在半年內履行命令。

認提供利益罪囚45個月

被告哈弼意,71歲,於2018年1月22日在高院原訟法庭承認一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同案被告馬善智,49歲,德意志銀行(德銀)前董事,則承認一項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兩人於同年2月26日被判入獄45個月。

高等法院法官頒令充公被告哈弼意6300萬資產。

未能履行充公令最公可判入獄10年

控方早前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8條,向法庭申請充公哈弼意非法獲取的得益。法官金貝理今批准控方申請,頒令充公哈弼意犯罪得益6,300萬元。哈須於六個月內履行充公令的要求,否則可入獄10年。

哈曾向馬提供賄款640萬元

馬善智於案發時是德銀的董事,並為該銀行的「窩輪」交易員。哈弼意於2007年1月16日至2008年5月7日期間,向馬善智提供賄款共約640萬元,令馬向他及其相關人士提供德銀發行「窩輪」的資訊,以協助他們買賣「窩輪」,哈因取得消息,並在買賣德銀發行的「窩輪」時獲取巨額利潤。

廉署有專責小組處理沒收罪資產

廉署發言人表示,廉署於2010年已成立專責小組處理限制、披露及沒收犯罪所得資產的工作。執行處追贓辦公室會繼續致力充公非法得益,向法庭申請充公令,以剝奪罪犯就貪污及相關罪行所獲取的利益。

案件編號:HCCC 290,319/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