譚得志提光時口號裁煽動罪成 指言論可有其他詮釋 上訴求翻案

撰文:劉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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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力量前成員譚得志(快必)在2020年間,多次在街站被指發表煽動言論,包括多次提及「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的口號,被控多項發表煽動文字罪名,經審後被裁定11項罪成。他就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今(4日)在高等法院處理。代表譚的律師指,本案屬「可公訴罪行」,應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審理,爭議區域法院無權處理本案,又指涉案言論並非只有一種詮釋,理解會在不同人、不同情況下產生變化,控方須證明被告的犯案意圖。上訴庭將於9個月內頒布裁決。

上訴人譚得志(49歲)經審訊後共被裁定11項罪成,分別為1項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7 項發表煽動文字、1項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1項舉行或召集一個未經批准集結及1項拒絕遵從或故意忽略遵從授權人員作出的命令。

上訴人譚得志(快必)。(資料圖片)

質疑煽動罪是否可在區院審理

代表譚的律師陳詞指,涉案煽惑罪屬普通法下的「可公訴罪行」,根據《裁判官條例》列明,煽動罪只能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審理,故質疑區域法院是否有權處理本案。

光時口號可有其他理解

律師又指,本案最主要的重點是涉案言論是否只有一種詮釋方式,以「光復香港」為例,控方專家證人指口號有港獨的意思,辯方專家證人卻認為除港獨外,亦可有其他理解方式,指理解要視乎當時說話的內容,不同的觀眾亦可有不同的理解。基於以上情況,認為控方須證明譚案發時的意圖。

律政司認為毋須證明被告意圖

律政司代表則認為,煽動罪屬於成文法,並非普通法,控方毋須證明被告的意圖,又指《國安法》條例中,只是指涉及國家安全的罪行「shall(可)」循公訴罪行處理,故認為譚稱案件只能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審理的說法不成立。對於譚指控方須證明被告的煽動意圖具暴力性,律政司反駁指煽動罪的涵蓋範圍不止實質暴力,還包括網絡攻擊等。

案件編號:CACC 62/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