衝搫立法會|被指用明星身份鼓舞示威者 王宗堯自言未能影響人

撰文:劉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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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大樓在2019年七一遭大批示威者闖入並大肆破壞,藝人王宗堯等多人被認出曾在現場出現,被控暴動罪名。王否認指控,今早(14日)出庭自辯後,下午接受接控方盤問時,被質疑他為不知名記者送上充電器而「周圍撲」,問王此舉乃樂於助人?王同意說法,但亦認此舉愚蠢,為想記者可延續報道,無太介懷自己安全。控方卻指王是明星,他在現場出現可鼓勵現場示威者的行為,並吸引更多人參與反修例運動,王卻稱他只是一個演員,政治上有不同想法,他未能代表或影響他人。

此外,藝人黃耀明今午亦有到庭旁聽,並一直聽到聆訊結束才離開,他散庭後有與王宗堯擁抱。

黃耀明今午到庭旁聽王宗堯自辯,散庭後並有與王擁抱。(資料圖片)

王今早自辯時稱,2019年7月1日中午他有參與遊行,後來知悉有記者需要插座式充電器,傍晚進入立法會大樓想把充電器帶給記者,但稱他在議事廳逗留不足27秒

控方質疑王連那位記者需要充電器也不知

控方質疑王沒有直接收到特定記者的求助,只憑簡單訊息指有記者需要充電器,便「周圍撲」,形容他「唔知為乜」。王解釋他經常幫助身邊的人,控方反問:「樂於助人?」王同意說法。

王稱憑直覺進入會議廳

控方即追問稱,王當時無明確尋找目標,即使他要找記者,也不一定要親自進入會議廳,王同意當時未為意附近有記者。控方再指王當時大可將充電器交給任何一個記者,但王卻選擇「深入虎穴」,進入會議廳的核心位置。王解釋當時看到相關報道,顯示記者都在會議廳,他憑直覺「二話不說」便進入會議廳並將充電器交給記者後離開。

被告王宗堯稱他想為記者送上充電器,是希望報道能夠繼續。(劉安琪攝)

為助記者延續報道沒介意自身安全

控方又指,王明知警方不久後會到立法會清場,但仍選擇到場交充電器,有否想過會被視為示威者。王稱他的初衷是將充電器給記者,令他們可以延續報道,沒太介意自身安全。他又稱知道其舉動「好愚蠢」,但當時的想法十分純粹。

只是演員未能代表或影響他人

王又稱,他知道自己是公眾人物,參與遊行會獲廣泛報道,但重申他是以市民身份參與,沒有充當召集者或帶隊角色。控方指他的出現能鼓舞現場示威者,王稱他只是一個演員,在政治上有不同的想法,他未能代表或影響他人。

控方指2019年7月1日立法會被破壞後,其維修費高達3600萬。(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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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疑王想用其明星身份吸引人參與運動

控方聞言續問王是否一名「黃絲」,王稱他只是一名支持和平、理性、非暴力地表達訴求的人。控方再指王是一個有份量的明星,他的參與能引起更多人參與反修例運動,王說:「香港人各自有諗法而行出嚟。」

王稱他有拒絕記者採訪

控方最後指出,王當日現身立法會是為了支持現場示威者,明知被拍攝可起鼓勵現場示威者的行為,王即反駁稱他當時有拒絕記者採訪。控方續問王理應有不少記者朋友,他只需打一個電話,便可叫對方轉交充電器。王稱指他認識的都是娛樂記者,但同意他可找娛樂記者幫再聯絡其他新聞記者。

控方對受審6名被告的主要指控。(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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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名被告:黃家豪(20歲,城大編委會記者)、何俊諺(21歲,運輸工人)、馬啟聰(30歲,網媒記者)、王宗堯(42歲,藝人)、吳志勇(26歲)及林錦均(25歲)。他們同被控暴動罪。林另被控刑事損壞罪;餘下5人亦被控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其中王及吳已承認此罪。

案件編號:DCCC 606-610、1069/2020, DCCC 259/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