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用電筒照警 一度推翻非法集結罪 終院再裁罪成即入勞教中心

撰文:凌子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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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禁蒙面法》生效觸發多區示威,當時16歲少年涉於黃大仙用電筒照向行人天橋上的警員,原被裁非法集結罪成,判入勞教中心,及後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判刑。律政司再提終極上訴,終審法院上月開庭聆訊後,今(25日)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回復原本定罪及刑罰,並需即時進勞教中心服刑。

終院在判辭指,參與集結者不一定會作相同行為,故控方毋須證明被告有意干犯其他集結者的每一項行為。然而本案被告案發時必然知悉坐在附近的三人以強光照射警方,他選擇從其中一人手中接過電筒照向警方,已屬有意圖參與集結。

被告麥永華原被推翻定罪裁決,但在終院再被裁定罪成並須即時入勞教中心。

被告麥永華(20歲),原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在黃大仙新光中心外附近,連同他人參與非法集結罪被裁定罪成,判入勞教中心。他在2022年8月23日在高院上訴得直,並被撤銷定罪及刑罰。終審法院今裁定他恢有原有定罪及判刑。

必須考慮行為對公眾秩序的影響

終院5名法官在書面判辭指,原審裁判官莫子聰及處理上訴的高院法官張慧玲,兩人均採用過於狹窄的方法分析,只考慮麥與另外3人在樓梯上用強光照警員的行為,忽略了周遭的整體情況;此外,非法集結罪的目的,是要防止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法庭必須考慮個別行為對公眾秩序的影響,包括其他集結群眾在黃大仙廣場附近針對警方的各種行為。

控方毋須證明被告有意干犯每一行為

判辭又指,張官裁定麥上訴得直時,曾指麥案發時坐在對向警員照雷射光的男女附近,但無法肯定他必然與該對男女「共同行事」,亦不能排除他只是「貪玩」下用電筒照警方。但終院認為,張官看法有誤,因有意參與集結,並不等同有意參與集結者的個別行為,正如盧建民案所定下的原則,參與者不一定干犯相同行為。因此,控方毋須證明被告有意干犯其他集結者的每一項行為。

然而,麥知悉樓梯上另外3人用強光照向警員,他從其中一人手上接過電筒,並用以照向警方時,已經構成有意圖參與集結。

案件編號:FACC6/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