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妥善處理私樓掛褪色及破損國旗區旗投訴 申訴署揭6部門互傳波

撰文:孔繁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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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專員公署就一宗政府部門未有妥善處理已褪色及破損的國旗及區旗投訴發表調查報告,事件緣於投訴人發現深水埗一個私人大廈外,懸掛的國旗及區旗已褪色及破損,遂於去年向1823先後兩次投訴,但投訴如「滾球」般在民政總署、深水埗民政處、行政署、食環署、屋宇署及警務處等六個部門之間「傳送」,問題未解決。

投訴人對有關部門的處理不滿,因而向申訴專員公署投訴。公署調查後,認為1823作為處理投訴窗口的功能有所商榷,雖裁定投訴不成立但認為部門有缺失;當中民政總署轉介至警務處後未有妥善跟進,裁決投訴不成立,但部門有缺失;行政署作為擬備展示國旗及區旗的部門,卻未有向1823明確指示交由哪一個部門跟進,只着轉介「相關部門」,裁定投訴部份成立。

申訴專員公署接獲有市民投訴,不滿政府部門未有處已褪色及破損的理國旗及區旗;圖非涉事投訴個案。(資料圖片/林靄怡攝)

去年國慶後 投訴人發現深水埗有大廈懸掛的國旗及區旗已褪色及破損

申訴署發表《 民政事務總署、政務司司長辦公室及1823未有妥善處理已褪色及破損的國旗及區旗的投訴》全面調查報告。該宗投訴發生在2022年10月6日,投訴人發現深水埗某私人大廈外牆懸掛的國旗及區旗已褪色及破損,但無人處理。

民政總署、深水埗民政處、食環署:不屬職權

報告顯示,1823在去年10月6日接獲有關國旗及區旗褪色及破損投訴後,先轉介民政總署,深水埗民政處其後覆稱,投訴事宜不屬職權圍。1823於10月19日轉介至行政署,行政署認為私人大廈外牆屬屋宇署職權。

屋宇署:不涉建築工程 警務處:無刑事

至10月27日,1823再轉介至食環署及屋宇署,食環署稱不屬其職權,屋宇署表示不涉《建築物條例》規管。10月28日,民政署將個案轉介至警務處,11月1日,警務處表示,曾到場視察,認為有關問題並無即時危險及刑事成分,故不擬進一步跟進。

行政署:建議轉介其他相關部門

投訴人見問題嚴重,於11月30日再向1823投訴,由於1823職員不知悉是同投訴,故開立新個案,再轉介行政署及民政總署,兩個部門於12月中旬再一次表示,投訴內容不屬其職權,建議轉介其他相關部門,而民政處其後亦轉介至警務處,至於屋宇署接獲轉介後,亦重申投訴不涉建築工程。

投訴人經兩次投訴不果後,於今日1月向申訴署作出多項投訴,分別認為1823沒有適當轉介,民政總署沒有採取行動,行政署未有根據《國旗及國徽條例》及《區旗及區徽條例》跟進。

申訴署:1823能否充分擔當政府一站式處理查詢和投訴窗口值得商榷

申訴署經調查顯示,效率促進辦公室承認,1823職員沒有向投訴人轉達屋宇的回覆,有欠妥善,同時揭示1823機制或有不足,程序上雖符合機制,惟1823轉介予部門跟進的問題,其實未獲部門接手處理,而1823卻無從得知,也沒有另行跟進,對於1823能否充分擔當政府的一站式處理查詢和投訴的窗口,展現了可商榷的情況。

無指示部門跟進 裁定投訴行政署部份成立

至於民政總署,在轉介至警務處後,曾向投訴人表示警方會作出回覆,但民政總署並沒有向警方提供聯絡方法;至第二次投訴,民政總署亦沒有向警方跟進,過程有欠妥善,申訴署認為,投訴不成立,但部門另有缺失。

申訴署:應確保各部門知悉分工 行政署應直接聯絡其認為的「相關部門」跟進

就行政署,由於展示國旗及區旗事議由行政署擬備,申訴署認為應採取措施,確保各有關部門知悉分工安排,妥善執行,當各部門指稱不屬其相關職權時,行政署應直接聯絡其認為的「相關部門」作出跟進,從政策局層面尋求解決方法,以致問題遲遲未獲解決,做法不恰當,裁定投訴部分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