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工陳虹秀不滿暴動案發還重審 求上訴終院證明書被拒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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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工陳虹秀被指參與2019年8月31日的灣仔暴動,在區域法院被裁定表證不成立,律政司就陳和多名暴動罪不成立的被告,提出上訴。上訴庭早前裁定就陳和三名被告的案件,律政司上訴得直,案件發還重審。陳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上訴庭今(3日)頒判辭,指陳提出的爭議,並非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因此拒批出上訴至終院的證明書。

陳虹秀要求上訴至終審法院被拒。(資料圖片/朱棨新攝)

陳在原審時被裁定表證不成立

陳虹秀被控一項暴動罪,指她於2019年8月31日,在灣仔軒尼詩道及盧押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陳虹秀一方提出三項爭議,包括律政司沒有在案件呈述中提出的問題,上訴庭應否作裁定;律政司沒有在審訊中提出某論點時,上訴庭是否容許律政司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以及陳被裁定表證不成立,上訴庭可否考慮沒有包括在案件呈述的證據。

律政司指原審裁決有悖常理

上訴庭法官在判辭指,首兩項爭議的實質投訴,是律政司司長要求上訴庭考慮,當時終審法院尚未頒佈的盧建民案法律原則,超出案件呈述提出的法律問題。惟上訴庭強調,在早前的判辭已處理此投訴,並重申律政司投訴原審的裁定「有悖常理」,此涉及證據評估和事實裁斷。

陳虹秀提出,法庭只可根據原審時適用的法律,考慮律政司提出的案件呈述上訴,上訴庭指此說法已被終院否定。

2019年8月31日灣仔區多處被人縱火。(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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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訴光碟和騰本未呈堂似無的放矢

就第三項爭議,是指涉案片段的光碟和騰本,沒有附於案件呈述內,上訴庭在處理上訴時觀看該些片段。惟上訴庭強調,該些片段以附件形式與案件呈述一併存檔,陳在上訴庭觀看前未有提出反對,現時投訴似乎是無的放矢。

上訴庭指,陳提出的爭議不涉需交由終院處理的法律觀點,更遑論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因此拒批出上訴至終院的證明書。

案件編號:CACC278/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