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名大埔業主涉僭建 屢不遵從清拆令 合共被罰近16萬
撰文:洪芷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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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宇署今日(4日)表示,有3名業主由於一直不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發出的清拆令,上月於粉嶺裁判法院被定罪,合共判處罰款近16萬元。個案涉及大埔康樂園一幢獨立屋毗鄰花園,以及大埔大美督一幢村屋建於地下、簷篷及天台的僭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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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屋毗鄰花園 加建兩層高僭建物
第一宗個案涉及大埔康樂園一幢獨立屋毗鄰花園上,加建一個兩層高僭建物,面積共約60平方米。由於有關業主沒有履行清拆令,故先後於2015年及2020年遭屋宇署檢控,並被法庭定罪及罰款共逾15萬元。
由於該業主仍不履行清拆令,屋宇署遂第三次提出檢控,該業主再次被法庭定罪。有關業主代表在法庭求情時表示,業主正在安排所需的清拆工程,最終該業主於上月19日在粉嶺裁判法院被判罰款75,750元。
大美督村屋建地下、簷篷及天台僭建物
第二宗個案涉及大埔大美督一幢村屋的若干個建於地下、簷篷及天台的僭建物,面積共約40平方米。由於該兩名共同業主沒有履行清拆令,故於2020年遭屋宇署檢控,並被法庭定罪及罰款共約28,000元。
由於有關業主仍不履行清拆令,屋宇署遂第二次提出檢控,而有關業主再次被法庭定罪。有關業主在法庭求情時表示部分僭建物已被清拆,並會盡快清拆餘下僭建物,最終於上月19日在粉嶺裁判法院被判罰款共83,050元。
屋宇署指,上述兩宗個案的搭建物並無事先獲得署方的批准及同意,屬僭建物,故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有關業主發出清拆令,並就他們沒有履行清拆令提出檢控。屋宇署又指,僭建物可導致嚴重後果,業主必須盡快遵從清拆令。對於未有遵從清拆令的業主,屋宇署會繼續採取執法行動,包括提出檢控,以保障樓宇安全。
根據《建築物條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清拆令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20萬元及監禁一年,及可就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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