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警察投訴課提案未妥善處理 投訴人質疑機制不當 提覆核勝訴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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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投訴人懷疑電腦遭駭客入侵向警方報案,其後獲告知已結案和無人被捕。他認為警員沒有妥善調查,遂向警察課投訴並希望能重啟調查,但投訴課沒有把其個案歸類,只列為「表達不滿」,監警會最後亦未有處理。投訴人後來向監警會求助,其個案才被歸類為「須匯報投訴」。但該投訴人仍應為警察的投訴機制有不妥且有越權之嫌,提出司法覆核,指投訴課警員未有妥善處理其個案,導致監警會未有處理。法官今(3日)下判辭裁定投訴人勝訴,指警方未有履行其法定責任,屬越權和不合法。

申請人林思俊(音譯),答辯人為警務署署長和監警會。

申請人林思俊疑警方的投訴機制不妥善提司法覆核,被裁定勝訴。

林在被告知結案後要求重啟調查

林於2021年3月向警方報稱其電腦遭駭客入侵,其後警方告知他已結案且無人被捕。林認為警方沒有妥善調查,遂向「投訴警察課(下稱:投訴課)」投訴,指案件在「無任何調查下結案」,亦無通知投訴人,要求重啟調查。

向投訴課投訴後獲告知沒證據可拘捕

林曾與投訴課警員兩度會面,其中一名叫吳秋樺(音譯)的警長指,他曾向林解釋處理投訴方式有三,包括:全面調查、透過簡便方式解決,及採用「表達不滿機制」,林即表明,他不是想針對任何警務人員,只是想重啟調查。但以他理解,若要重啟調查,必須先向投訴課作出投訴。吳後來回覆林投訴課在覆核後,認為沒有證據可作拘捕。

向監警會求助才知個案未列為須匯報的投訴

林之後轉向監警會求助,根據監警會的紀錄,林的個案被列為「表達不滿」。監警會作查詢後,發現投訴課未將林的個案列作「須匯報投訴」、「須知會投訴」或「表達不滿機制」,亦未通知監警會林的個案屬「要求服務」。由於監警會僅可處理被列為「須匯報投訴」的的個案,故未有處理林的案件。

申請人向監警會查詢,才知其投訴未被列為須匯報投訴。(資料圖片)

曾憂警察操守無法監管

林因此去信監警會,指投訴課沒正確將其案件歸類,又憂慮投訴警察制度的兩重架構是否有效,並反問:「難道我是活在一個警察操守無法被監管的社會?」林曾兩度到監警會主席的辦公室,並在觀察員陪同下與投訴課再錄口供,案件終被列作「須匯報投訴」。

認為投訴課未妥善處理提司法覆核

林之後就此事提出司法覆核,指投訴課警員未能妥善將其個案歸類,導致監警會未有處理其投訴,而監警會亦未能監督投訴課的工作。

官認為林的個案應以一般投訴理解

本案的爭議點在於《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條例》中,「須匯報的投訴」。代表警方的律師認為,條文所指的「投訴」,應為「表達意向作出投訴,並會經過法定程序處理。」法官並不同意,認為應以一般對「投訴」的理解詮釋,又指林的投訴符合條文要求,但投訴課未有把其投訴歸類為「須匯報的投訴」,屬法律上出錯。

表達不滿機制有違條例之嫌

此外,林亦認為表達不滿的機制屬越權和不合法,並指該機制沒有法律基礎。法官指,投訴人作出選擇前,投訴課不會把其個案分類,若投訴人選擇了該機制,其投訴便會從法定機制中剔除。法官認為,這機制違反《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條例》,認為或需修例以讓機制有法律基礎。

調查中未能滿足林的知情權

法官裁定投訴課在接獲涉案投訴後,未能充分地向林解釋調查程序,並將其個案歸類為「須匯報投訴」,及在兩層機制下妥善處理和調查,亦未能在調查過程中滿足林的知情權,因此裁定投訴課未有履行其法定責任;法官同時裁定「表達不滿機制」亦屬越權和不合法,最後裁定林勝訴,並下令警方和監警會須支付林的訟費。

案件編號:HCAL133/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