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祺忠殺妻罪成提上訴 指原審引導不公 上訴得直改另一官重審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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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港大機械工程學系副教授張祺忠,涉於2018年在其港大宿舍內勒死妻子,並把其妻的屍體搬至他的辦公室。張經審訊後,被裁定謀殺罪成,依例遭判處終身監禁。他就定罪提出上訴,上訴庭今(2日)聽取陳詞後,裁定張上訴得直,案件發還另一名法官重審。

代表張的律師指原審法官作引導時,著陪審團考慮張是否因減責精神失常而涉誤殺時,不要考慮一名辯方心理學家的證供。惟上訴方指原審法官引導出錯,強調這專家的證供重要,應予考慮。上訴庭法官聽取陳詞後,即裁定張上訴得直。

上訴人張祺忠,控罪指他於約2018年8月17日,在香港謀殺妻子陳慧文(53歲)。他否認謀殺罪,欲承認誤殺但不獲控方接納。此外,他亦承認1項阻止合法埋葬罪。

審訊時爭議張受抑鬱症影響

張在案發時為港大機械工程學系副教授,亦為偉倫堂宿舍舍監,事發後已辭職。原審案中不爭議張褀忠以電線勒死其妻,但爭議他犯案是否受抑鬱症影響,因減責精神失常而殺人,或受激怒而殺人,而兩者都構成誤殺罪。

官曾著陪審團不要考慮心理專家口供

上訴方提出的理據,包括原審法官彭寶琴在引導陪審團時犯錯。上訴方今陳詞時指,就張是否因減責精神失常(diminished responsibility)而殺人,彭官著陪審團不要考慮辯方心理學家鄭健榮的證供,而應集中考慮案中的精神科醫生證供。上訴方強調,陪審團衝量張是否因減責精神失常而殺人時,鄭的證供重要,同時和案中的精神科醫院證供一致,因此該些證供不應被排除。

其後又叫陪審團考慮所有證供

上訴方指出,彭官著陪審團在處理減責精神失常此議題時,著陪審團不要考慮鄭的證供,但其後又著他們考慮案中所有的證供,會令陪審團感混亂。

控方指鄭的證供作用有限

控方回應指,辯方於原審時依賴鄭的證供,是用以證明張因受激怒而殺人。法官薛偉成質疑,鄭的證供提及「一個人在極度壓力下,情緒會騎劫理性」,此和張案發時的心態有關。控方則表示,鄭作供時稱「情緒會騎劫理性」,是回應張忘記殺人的情況,控方又強調,鄭的證供在考慮因減責精神失常而殺人時,作用有限。

案件編號:CACC213/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