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稱被誘認藏大麻 簽名寫「陳大文」洩憤 官信或屬實上訴得直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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麵包店經理涉藏大麻,在裁判法院被裁定藏毒罪成。他不服定罪提出上訴,指稱當時為免被警檢控更嚴重的販毒罪,才配合警方作招認及在會面紀錄簽名。高等法院法官游德康今(21日)就經理的上訴頒下判辭,認為涉案警員說法荒謬,如警員稱經理被捕後仍可用手機,似乎不合常理,且當時經理雙手已被上手銬,根本不能使用手機;此外,經理曾在會面記錄簽其名為「陳大文」,亦似是洩憤,認為經理或因不同意會面才作這樣的簽署,認為其聲稱遭誘使下作招認的說法可能屬實,故裁定經理上訴得直,並撤銷其藏毒罪名。

沈曾在會面紀錄稱買大麻自用

上訴人沈萬裕,原本和一名姓區告被控於2021年2月9日,在柴灣貨倉外管有一支手捲煙,內含0.22克草本狀大麻,以及一個錫紙包裹,內含7.26克草本狀大麻。區在原審時被裁定罪名不成立,沈被罪成。

上訴人沈萬裕在高等法院上訴得直,獲徹藏毒罪名。(資料圖片)

控方案情指,警員於案發日晚上,截查在輕型貨車上的沈和區,並在車內檢獲涉案毒品。沈被捕後,在和警員的會面紀錄中稱,購買大麻自用。

指警曾遊說做個故仔便不告販毒

沈在原審時反對該會面紀錄呈堂,並指一名黃姓警員在警署內,要沈和區其中一個要認罪,否則會控告較嚴重的販毒罪。相反,若他配合,「做個故仔出嚟」,便不會控告販毒罪,搜屋也不會入屋,只是門口「行個圈就走」,沈因此在會面紀錄簽名。

官質疑警不可能容許沈用電話

沈在原審時指,被捕後曾要求致電律師。鍾姓警員原審時確認此事,又指沈當時可使用自己的電話和家人聯絡。惟游官指,鍾的說法是有違常理,若沈可使用電話,他亦能和毒販通風報信,或刪除電話中與案有關的資料,鍾加入警隊已7、8年,當時不可能容許沈使用電話。

沈已被扣上手銬不可能用電話

此外,沈被捕後已被扣上手銬,雙手被反鎖在背後,不可能使用電話。鍾又指沈要見律師只是為警誡下的一句話,沈其後沒有作出要求,因此沒有跟進,游官指警說法是砌詞狡辯。游官認為,唯一合理推論是沈被捕後沒有機會致電任何人,認為鍾這方面的證供不誠實,並認為鍾捏造沈可隨意使用電話,以掩飾他刻意無視沈的要求,剝奪其有關權利。

沈指警員只在後樓梯逗留或屬實

在搜屋方面,黃和另一名警員在原審時對單位內是否有其他人,稱沒有記憶或忘記,記事冊也沒有紀錄,游官形容控方在這方面的證供出現盲點。沈原審時指警員沒有入屋,只是在後樓梯逗留。游官指,沈的說法合乎情理,可能屬實。

曾簽名為陳大文以發悔氣表不滿

再者,會面紀錄中有一聲明,稱沈自願作供,並有其簽名「沈萬裕」。同時,聲明的簽名前原有「陳大文」三字,但被刪除。沈在上訴指他是在不情不願下簽「陳大文」,以發悔氣地表達不滿。

官指簽名寫陳大文不可能是手文之誤

游官認為,「陳大文」與「沈萬裕」寫法南轅北轍,無論沈當時多累、多餓,也不可能犯下此手文之誤,認為他簽下「陳大文」,在某程度上嘗試表達自己對內容不滿。但他或考慮後,意識到此簽名恐對自己不利,因此刪除,重簽正確名字。

沈態度突變與其要求配合說法吻合

游官又指,沈被捕時的罪名是販毒,並要求見律師。他到警署後卻沒有向值日官提出,會面紀錄亦不需律師,其態度一百八十度轉變,和被警員要求配合的說法吻合。同時,警員在會面紀錄中的調查方向,一直刻意偏向藏毒而非販毒。因此,警員剝奪沈致電律師的權利,和透過不檢控販毒罪,誘沈在會面紀錄簽名,都可能屬實。

不接納沈的招認紀錄裁上訴得直

最後,鍾在原審時回答是否有干擾證物,指他「有拎過嚟睇」,同時證物一直是他保管,強調沒有被干擾。游官形容,其答案模稜兩可。

游官指,案中不應接納沈的會面紀錄,也不可依賴鍾證明案中證物未受干擾,因此裁定沈上訴得直。

案件編號:HCMA222/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