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權覆核案】等官地建屋廿年 原居民成輸家:係咪即係呃咗我哋

撰文:黎靜珊 蔡正邦 陳諾希 王譯揚 黃景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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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為丁權司法覆核案頒下判詞,裁定申請人郭卓堅部分勝訴,如以私人協約方式(Private Treaty Grant)和換地批出的丁權,屬於違憲。即是丁權受《基本法》保障,是合法傳統權益,但用公家地就不合法,涉及932公頃土地。判詞一出,牽連等待官地起丁屋的新界原居民,有準備從外國回流的原居民揚言會上訴。

燕崗村原居民侯先生揚言如無其他人上訴,定必會由國外回港上訴。(蔡正邦攝)

合資格未擁有土地的原居民可申請以私人協約方式租用鄉村擴展區土地興建丁屋,包括一些政府土地及收回的私人土地上平整合適的用地。燕崗村2015年獲城規會批准將17.66公頃的土地劃為「鄉村式發展」地帶。66歲的原居民侯先生移民澳洲43年,因退休準備安排回流香港。他得悉丁權案裁決後向記者表示如無其他人上訴,定必會由國外回港上訴。他怒斥政府早年以發展為由向原居民收回農地後,並無再交回其他地予村民,「地就識收,收完都唔畀返其他地我哋起屋!其實我哋啲地同居者有其屋一樣,如果要變賣咪係要補地價。」

他強調,丁屋是傳統文化,不涉及任何歧視成份,應該將文化傳承下去,不過近年已增加了不同條例,以規管丁屋興建權,如需在港住滿一定年數的原居民才能興建丁屋,「本身都已經無地起屋,仲要多咗好多規矩,好似我個仔咁,係澳洲大所以無得起。」

侯先生五年前申請興建丁屋,至今未有消息。(蔡正邦攝)

原居民:一般十年內能排隊租地建屋

另一名原居民侯先生未聞丁屋有判決,他直言不多理會判決。他八年前從挪威回流香港,至五年前開始申請興建丁屋,惟至今仍無地興建。「好多人排咗好耐都未有地起,不過多數十年內都會排到。」由於申請年期太長,所以他都未有計劃為7歲的兒子申請。

 

蝦尾新村同屬鄉村擴展區計劃範圍。(王譯揚攝)

蝦尾新村原居民:欺騙咗我哋20幾年

另一個同屬鄉村擴展區計劃範圍的蝦尾新村,收地程序已於早前完成,去年11月發展局局長黃偉綸表示會在適當時候向立法會財務委員會申請撥款完成有關工程。惟於今日判決後,發展局發聲明指地政總署會暫停接收興建小型屋宇的私人協約及換地的新申請,亦會暫停處理已接收的私人協約及換地申請。

蝦尾新村原居民陳太不滿法庭判決,「當年(政府)收晒啲地,話俾我地起屋,宜家突然間咁,即係我哋全部都無得起屋啦,全部都係官地,全部比佢哋收晒」,陳太指政府多年前將村內所有私人地收回,指會規劃好供村民起屋,惟他們申請20多年,一直未獲批,「佢(政府)收地時話要嚟俾我哋起屋,講下一年講下一年到宜家,咁係咪即係呃咗我哋?我哋一路喺度等」。另一名原居民陳伯指,不認為官地興建丁屋有何不公平,「官地都要同你買㗎啦,有咩公唔公平」,又指對下一代無樓住擔心也無用,「有錢咪住樓,無錢咪住茅寮」。

原居民陳伯指,不認為官地興建丁屋有何不公平。(王譯揚攝)

丁屋政策小百科

政府在2012年10月表示,1300公頃閒置土地中有932公頃規劃為「鄉村式發展」用地,主要供原居民興建丁屋之用。丁屋政策正式名稱為「新界小型屋宇政策」,港英政府自1972年起推行,每名年滿18歲的男性新界原居民(包括僑居海外者),可向地政總署申請在其所屬鄉村之內建造一幢不高於三層、每層面積不多於700平方呎的房屋,俗稱丁屋。丁權司法覆核案中,法官指以私人協約或換地方式批出的丁權違憲。

私人協約方式(Private Treaty Grant):村民要求政府以優惠價(一般為十足市值的三分之二)批出官地

換地(Exchange):男丁以折讓或免補價方式與政府換地,在該處建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