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個月洗逾$2000萬騙案黑錢 兩傀儡戶口持有人判囚3至4年
撰文:凌逸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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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於2022年12月接獲4宗報案,案中受害人經社交媒體程式,分別墮入網上情緣及投資騙案,按指示交付款項至多個香港本地銀行戶口後,騙徒隨即失去聯絡。受害人懷疑受騙,遂向香港警察求助。深水埗警區刑事部人員經調查後,以涉嫌「洗黑錢」拘捕該兩名案發時分別為25及30歲的本地男子。
調查相信,兩被捕人男子為傀儡戶口持有人,涉嫌透過共4個銀行戶口,於2022年10月至12月期間,協助騙徒清洗約2,070萬元犯罪得益。警方於徵詢律政司意見後,以「洗黑錢」罪起訴該兩名男子,並向法庭申請加重刑罰,獲法庭批准及增加20%刑期。最終兩名被告今日(5日)在荃灣裁判法院(暫代區域法院),被裁定共4項「洗黑錢」罪名成立,分別被判處監禁36及48個月。
警方呼籲市民,切勿租、借或賣出個人銀行或支付工具的戶口,以免被騙徒利用作洗黑錢及收受騙款。任何人如協助詐騙集團,有機會觸犯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一經定罪,可被判監禁10年。另外,如任何人租、借或賣出戶口,作為傀儡戶口持有人,亦有機會觸犯「洗黑錢」罪。根據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洗黑錢」可被判罰款500萬元及監禁14年,市民切勿以身試法。警方會繼續與律政司就適當案件向法庭申請加刑,並積極研究,加快洗黑錢案件的檢控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