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歲傀儡戶口持有人 涉洗黑錢$310萬罪成 加刑入獄31個月
撰文:凌逸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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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案發時年齡為45歲的本地女子今日(11月11日)在灣仔區域法院被裁定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俗稱「洗黑錢」)及一項「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罪罪名成立,被判處監禁31個月。
警方於2021年9月接獲一宗報案,案中受害人經社交媒體程式墮入投資加密貨幣騙案。受害人按指示交付款項至多個香港本地銀行戶口後,騙徒隨即失去聯絡。受害人懷疑受騙,遂報案。
深水埗警區刑事部人員經調查後,拘捕一名案發時為45歲的本地女子,被捕人為傀儡戶口持有人,她涉嫌透過一個本地銀行戶口,於2021年9月協助騙徒清洗合共310萬元的犯罪得益。案件於區域法院審理,期間該名女子獲法庭批准保釋候審,但其後缺席法庭聆訊。警方經徵詢律政司意見後,以一項「洗黑錢」罪及一項「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罪起訴該名女子,並向法庭申請加重刑罰,獲法庭批准增加25%刑期,該名女子最終被判處監禁31個月。
警方呼籲市民,切勿租、借或賣出個人銀行或支付工具的戶口,以免被騙徒利用作洗黑錢及收受騙款。作為傀儡戶口持有人,有機會觸犯「洗黑錢」罪,根據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洗黑錢」可被判罰款500萬元及監禁14年,市民切勿以身試法。警方會繼續與律政司就適當案件向法庭申請加重刑罰,以增加阻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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