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爽代孕棄養惹眾怒 回顧歷史上「借妾生子」「典妻」現象

撰文:林君穎
出版:更新:

內地女星鄭爽因捲入代孕棄養風波,成為中國演藝圈首位遭廣電總局明文封殺的藝人。代孕、子宮與孩子是否能成為商品買賣等,成為民眾熱議的話題。
在尚未有代孕科技的中國古代,若是一般人家的妻子無法生孕,除了納妾、通房外,另一個方法便是向窮苦人家「典妻」,此為中國過去對婦女壓迫的陋習之一。

鄭爽被爆同前男友張恒在美國找代孕,引發軒然大波。(影片截圖)

「典妻」即是把妻子出讓給其他男人,為他人生兒育女或操持家務,以換取一定財物。除了「典妻」外,還有「租妻」、「借妻」、「借肚皮」等多種俗稱。把妻子典僱的那一方,大都因家庭貧困或丈夫病殘,而被迫將妻子出典,好換取微薄的金錢。

不過內地學者葉麗婭研究「典妻」,發現除了與漢人重視後代血脈、繼承香火觀念有密切關係外,「典妻」之形成還與母系社會過渡到父權社會、財產私有也有關連。

掠奪婚 女性被視為私有財產

隨着男性成為農業社會生產的主力,他們慢慢取代原先女性在社會上的主導地位。婚姻形態從對偶婚、從妻居,變為一夫一妻、從夫居。儘管婚姻關係轉變,仍有女性頑強抵抗,因此男性不得不採取強制手段,即通過搶劫婦女的方式來締結婚姻,這便是「掠奪婚」的由來。

父權社會下的性別分工為男耕女織,從此女性的生活空間被侷限於家中。隨着掠奪婚的出現,女性更被視作私有財產。圖為發明蠶桑的嫘祖紀念碑。(網絡圖片)

葉麗婭認為「掠奪婚」的出現,便是把女性視為物品的開始。而私有財產的累積、交易制度的建立,男性開始以各種形式購買、贖買(用錢贖身、贖回抵押品)婦女,「買賣婚」就這麼誕生了,從此女性便成為男性隨意處置的私有財產。

春秋戰國時期能看到許多賣妻的記載,《戰國策》載:「(孟嘗君門人)公孫戍曰:『臣,郢之登徒也,直送象床。象床之值千金,傷此若髮漂,賣妻子不足償之』」。象牙床價值千金,若是損壞了,即便把妻子賣了也不夠賠償。從公孫戍的話裏可看到當時已有賣妻的情況。

更不用說戰國時期因連年的征戰,賣妻情形越發嚴重。甚至把賣妻稱作「嫁妻」,即把娶來的妻子嫁掉收錢。不過「嫁妻」與後世的「典妻」略有不同,「嫁妻」為一次性買斷,即買賣成交後,妻子與丈夫便再無婚姻關係。

無論是「買賣婚」,還是「嫁妻」、「賣妻」,都是把女性當作物品進行買賣,具備了「典妻」的部份特徵。

+3

課稅過重 魏晉流行典押妻子

由於魏晉南北朝時期戰爭頻繁,老百姓賦稅繁重,開始有家庭被迫「質賣妻子」(典押妻子)的情況發生。《南齊書.王敬則傳》:「建元初(479-482年),狡勇遊魂,軍用殷廣,浙江五郡,丁稅一千,乃有質賣妻兒,以充此限,道路愁窮,不可聞見」。

因為戰爭,除了田租、丁調等重要租稅外,百姓還需上繳如塘丁稅、酒稅、鹽賦等各式雜稅,若不按期繳納就會遭到拘捕處刑。老百姓除了如前朝般把妻兒當商品賣掉外,因能夠典賣田地住宅,便開始有將妻兒典押的方式。這樣的情形不僅在南方發生,北方也有。

不過「質妻」與「賣妻」不同的地方就是,賣妻是收取財物,一次性賣斷,所以把妻子賣掉後便中斷夫妻關係。而質妻則是以妻質錢,約期回贖,為臨時性地中斷夫妻關係,但已具備後世「典妻」的雛形。

唐代雖立法明定不可娶人妻 但禁令難止

唐代《唐律.戶律和娶人妻條》明文規定:「和娶人妻及嫁之者,各徒二年,妾減二等,各離之。即夫自嫁者亦同,仍兩離之」。若娶他人妻子或是已婚婦女,將會判刑兩年,不過民間仍然存在着賣妻行為,甚至出現新的女性典押模式。

比如唐元和十四年(819),韓愈(768-824年)前往袁州(今江西萍鄉市)任刺史,便發現袁州竟有700多位良家婦女賣身為奴。他立刻寫了篇《應所在典貼(賣身為奴)良人男女等狀》上奏朝廷。「典貼」即賣身為奴之意,但此時被迫當奴僕的良家婦女主要是償還債務,而非典給他人當臨時夫妻、傳宗接代。

宋代借妾生子 元明清典妻之風盛行

到了宋代,多了一種典僱女子作妾的買賣方式,權勢人家會選擇典押、僱用貧女為妾,只要年限期滿便會將其歸還父母。隨着宋人逐漸看重儒家禮制,延續血脈、繼承香火就變得非常重要,因此不少士人有借妾生子的情形。《宋稗類鈔》記載一位陳尚書,他因同情好友膝下無子,便自願借妾。雖然無關典妻,但背後原因非常相似。

而民間則有些貧困人家,因生活困難而慫恿妻子與他人私通,以換取錢財供丈夫使用,稱為「貼夫」。甚至有人把妻子「貼」給和尚後,因將妻子轉賣他人與和尚為錢打官司。這樣的情形,也與後世「典妻」引發的爭議相似。

父權社會下,女性處處受到壓迫,更被視為私有財產。因此歷代只要小老百姓面臨戰亂、課重稅時,便會選擇將妻子作為物品賣出,或是典押。圖為明代知名畫家仇英所繪的耕織圖。(台北故宮博物院館藏)

到了元明兩代,典妻之風已相當盛行,元代朝廷多次下詔禁止南人(居於長江、淮河以南的漢人、少數民族)典妻,甚至將其列入刑法但屢禁不止。明律延續元代,典僱妻女者一律杖罰,但典妻之風有增無減。相較於元明,清代則給典妻開了綠燈,不僅刑責比明代寬鬆,只要不正式立契約,便不受律法約束。清代典妻之風蔓延,直到民國建立都還存在。

綜觀典妻之風始終無法有效禁止的原因,即在於把女性、孩子視為可以買賣的私有財產。若非人人都有着把女性視作私有物品的觀念,怎會在戰亂、課稅過重時,把妻兒當作物品,典押、出借給他人?這也是為何典妻陋習直到民國都還存在的根本原因,只有觀念的改變,典妻陋習才能徹底根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