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條|西方雙重標準?陳文敏:關鍵是有否民主、言論自由監察機制

撰文:文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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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23日)正式刊憲生效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由公眾諮詢階段已受到西方抨撃,港府官員頻頻反駁,搬出英美等國更嚴厲的國安法條文與香港比較,斥西方雙重標準。

港大法律學院客座教授陳文敏接受網媒訪問時表示,關鍵在於有沒有民主及言論自由機制監察政府,條文涵蓋範圍是否寬闊、是否有約束機制令條文不被濫用,直言:「同一條文在不同地方、政治環境下可以發揮不同的效果。」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由3月8日提交至立法會首讀,至昨日正式刊憲,期間一直引起西方國家關注,多國駐聯合國代表日前更在聯合國人權理事會上提出,憂慮條例侵蝕港人自由及權利。有份出席會議的律政司副司長張國鈞表示,每個主權國家都有權立法維護國安,列舉英國、美國、加拿大和新加坡等國都有自身的國安法例。他又不點名批評有些國家罔顧事實,對23條立法持雙重標準和詭辯(double standards and sophistry )。

陳文敏反駁「雙重標準」論籠統 須考慮監察政府機制

陳文敏在訪問中反駁「雙重標準」論,形容說法籠統,認為政府應關注條文內容是否清晰、涵蓋範圍是否寬闊、是否有約束機制、社會是否有民主機制,以及言論自由監察政府會否濫用條文等,直言:「同一條文在不同地方、政治環境下可以發揮不同的效果。」

港府對國際間的關注尤其警剔,陳文敏慨嘆道,香港作為國際城市,受國際關注是自然不過的事,「政府其實可以從一個正面角度(看),無人關心你嗰時你先至驚囉,(香港)你唔再係一個國際城市㗎啦。」

陳文敏。(資料圖片)

煽動罪定義模糊 陳文敏:好多國家用呢條罪打擊異見者

陳文敏又關注23條中提及的「煽動意圖罪」,他稱該條文是「殖民地時間法例」條文模糊,又認為例文模糊不清。條例指明,任何人意圖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國家根本制度、機構、中央駐港機構等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以及任何人意圖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特區的憲制秩序、行政、立法或司法機關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即屬違反「煽動意圖罪」。

陳文敏留意到,條例草案列明,「煽動意圖罪」無需證明煽惑擾亂公共秩序,或煽惑暴力的意圖,認為該條例與150年前、殖民地時代所立的法例相同,各殖民地都修改該條例,而香港的立法則倒退回到150年前,形容「諷刺」。

他又認為條文中提及的「憎恨」及「藐視」定義模糊,認為市民有一定的發洩有助社會穩定,稱「水滾都要打開下個煲蓋啦」。他又指不是所有言論都是理性客觀而具建設性的批評,舉例指北區居民當年深受大批水貨客影響日常生活,「都會想鬧一鬧」,反問這是否會引起憎恨,他認為「問十個人都有十個解釋」,認為「憎恨」及「藐視」定義難有客觀標準。他續指,「好多國家嘅經驗發現,其實呢條罪對於鎮壓異己、打撃異見人士,其實係相當之有效嘅一條法例。」

言論自由更要保護不是普遍人可以接受、甚至令人驚訝、有別於一般人的言論,是否仍願意接受,才表現出一個社會的容忍度及自由的尺度。
陳文敏

被問到若有人向國安案罪成者公開表達同情,甚至支持;醜化迪士尼卡通人物小熊維尼;將政府官員畫成不同圖案,再加上揶揄句子等,會否已觸犯煽動罪行時,陳文敏表示:「這已反映問題所在,民主自由國家不會擔心做這些會入罪,這已反映港人恐懼。」

可表達支持國安案罪犯?陳文敏:最好唔好發表出嚟

2021年七一刺警案疑犯梁健輝涉嫌企圖謀殺警員,並當場自殺死亡,事後有市民自發悼念,特首李家超兩天後發網誌批評「網上有人鼓吹支持涉嫌企圖謀殺警員兇手」,警告任何人鼓吹或煽動恐怖活動,更可能觸犯《香港國安法》恐怖活動罪。陳文敏說悼念一個尚未判罪的人,可能政府已認為構成煽動罪,更何況已被裁定違反國安法的人, 「如果大家對佢(國安案罪成者)支持,最好唔好發表出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