琴行女職員患甲亢遭解僱 稱受歧視索償10萬 僱主未回覆職員勝訴

撰文:凌子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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琴行女客戶服務主任於試用期時,確診患有甲狀腺機能亢進症。惟她放病假期間,上司疑透過訊息表示:「總要有個人,好難無限期等你」。她未及復工,便遭解僱。女客服主任指琴行違反《殘疾歧視條例》,早前透過平機會入稟區域法院,向教室索償10.8萬元。案件今(18日)首次聆訊,女客服主任申請非正審判決,指向琴行送遞文件後未有回覆。法官梁國安遂裁定女客服主任勝訴,並押後案件至11月28日評定索償金額。

申索人為陳詠琴,答辯人為第一流行鋼琴教室有限公司。

原告陳詠琴稱受到前僱主殘疾歧視,在區域法院裁定勝訴。

試用期間確診患甲亢

入稟狀指,陳自2022年5月12日起,受聘為琴行客戶服務主任,其試用期於2022年8月11日為止。兩個月後,陳獲診斷患甲狀腺機能亢進症,遂透過Whatsapp向上司申請放4日病假,但在放病假期間,卻收到上司訊息稱「你手尾長嘅話」便需作心理準備,又指「(沙田分店)總要有個人,好難無限期等你」。

病假期後求再放假數天

陳於病假最後一天,再向上司要求放假數天,惟上司數日後致電她,稱無法繼續與她合作,同時琴行需要一名可於週六上班的員工,因此決定解僱申索人,陳最後工作天為8月8日。

曾向勞工處及小額仲裁處索償

陳遭解僱後向勞工處求助,和入稟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向琴行追討代通知金及休息日薪;小額仲裁處判琴行須向陳支付約4200元。她亦曾向平機會投訴,最終協調不成功。

未了解其病便解僱令陳屈辱和尷尬

陳指自己入職以來一直盡心盡力工作,態度認真,惟琴行未有仔細了解其病情,便決定解僱她;又指,自己當時正在休養,琴行決定對她來說是雪上加霜。其歧視行為令她感到屈辱和尷尬。她認為琴行因其殘疾而解僱她,違反《殘疾歧視條例》,要求對方作書面道歉,並就情感損害和收入損失,賠償合共10.8萬元。

案件編號:DCEO3/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