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壟斷懲罰不能本末倒置

撰文:評論編輯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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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五(12日),《華爾街日報》引述消息人士報道,中國監管當局正在考慮如何處罰早前被指可能違反《反壟斷法》的科技巨企阿里巴巴。報道指內地監管部門正準備對阿里巴巴處以高達9.75億美元的罰款,金額超過2015年對高通違反競爭法的罰款,同時亦將是內地史上最高額的罰款,此外,當局還要求阿里電商平台取消一些違反競爭的行為,包括俗稱「二選一」的禁止平台商戶於其他平台開店條款。出於保障市場競爭和創意發展的目的,對被判定為壟斷市場的阿里巴巴處以具阻嚇性懲罰合乎整體經濟發展利益,不過報道同時指出監管當局打算剝離阿里與其他電商無關的業務,這方面則必須謹慎處理,否則很可能會弄巧反拙,最終達不到反壟斷目的。

多元業務是科企常態

參考眾多大型科技企業發展模式,它們在發展至一定規模後都會進軍本來核心業務以外的其他領域,其中部分原因是想在分散風險的同時增加企業增長動力,另一方面這些業務可能彼此間亦有互利作用,對於企業整體戰略發展具有重要意義事實上不少名科技巨企都有如此行為,亞馬遜(Amazon)在電商以外就投資大量於人工智能、雲計算等方面,網頁搜尋巨企Google亦致力於投資研發人工智能與機械人等先進領域。同是中國科企代表之一的騰訊也不只經營即時通訊軟件和手遊業,外媒《The Information》早前才指其入股100多間企業而於去年大賺1,200億美元,因此阿里巴巴的發展模式與上述科企類似毫無意外。

阿里巴巴除了電商外也有很多其他業務,如金融等。(AP)

不要說現代的科技巨企,舊經濟也有很多控股公司為了增加企業收入多元性而涉足不同領域,包括港人所熟知的長和、太古、怡和等。如果要處罰阿里巴巴,是否代表多元業務就等於違反競爭原則?其他有類似行為的公司是否也可能面臨處罰?這些問題必須要謹慎處理,監管當局至少要解釋為何阿里巴巴的多元業務構成了壟斷,否則只會引起企業間的恐慌,又或者予人當局只是厚此薄彼針對阿里巴巴或馬雲個人的觀感,那對中國經濟發展並無好處。

多元發展未必阻礙創意

況且反壟斷本身目的旨在加強競爭、鼓勵創意,而科企發展多元業務有時正是要刺激科技創意有效發展。如果當局強制阿里剝離其他業務,那變相是堵塞這種刺激創意的途徑,有可能違反了反壟斷的初衷。不少小型科企創立初期欠缺名氣,未必能獲銀行願意借出大額貸款,同時又難通過上市程序集資,所以在其草創階段往往要依靠其他一些已具有資金實力的科創巨企進行創業投資(venture captial)進行發展。這種市場行為對於投資方與被投資方是互惠互利的過程,也對創意發展有正面鼓勵作用。阿里巴巴本身便是在日本企業軟銀的投資下才得以快速成長,至今軟銀仍然是阿里的單一最大股東。另外,阿里巴巴投資無疑也鼓勵了人工智能、雲計算、物流等行業的創新發展,這種關係一旦被打斷,很可能會影響中國日後的創新發展。

當局如果真的要剝離阿里巴巴與電商無關的行業,作出決定時絕不應該簡單考慮這些業務與電商有無直接關係,而要解釋阿里巴巴在投資這些行業時是否有涉及不當或違反競爭的行為,例如是否使用到非自願強迫的手段等,否則變成為了反壟斷而反,達不到其根本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