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權益日】賦權消委會 才可做得更多

撰文:評論編輯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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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一(3月15日)為國際消費者權益日,今年全球消費者權益組織共同以「應對塑膠污染」為題,共同要求政府、商界為環保出多一分力。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從1983年起便將每年3月15日定為國際消費者權益日,藉此宣傳消費者所應有的各項基本權力,除了今年「應對塑膠污染」的主題之外,近年主題亦包括可持續消費、智能產品,以及電子商貿等範疇下的消費者權益等,這無疑是一年一度的機會讓我們反思:我們現在的消費者保障,真的足夠嗎?

今年國際消費者權益日以環保為題,它在本港或許更似是環境局的工作,但在消費者委員會訂立的《消費者權利和責任指引》內,消費者能否「享有可持續發展及健康的環境的權利」,一直是本港消費者權利的重要一環。而全球政府對消費者權益的保障,也不只局限於消費者有否被騙、價格是否「抵買」等基本範疇。

本港的消費者委員會作為全球消費者權益組織之一,他們今年也有響應活動,在國際消費者權益日推出影片呼籲政府、商戶和消費者正視全球塑膠污染。不過消委會作為本港法定機構,其主要職能卻只在於調停糾紛、提供及搜集產品或行業資訊、推廣可持續消費、向政府表達意見等,對於政府決策的影響卻往往來得間接。例如環保議題上,或許消委會可以對政府、商界作出呼籲,但最終政策如何推出、落實,這也更多是環境局的工作,而非消委會所能主事。今年國際消費者權益日以環保為題,對香港而言,其實更見全球消費者保障範圍之廣闊,以及香港消費者委員會職能之狹窄。

周一(3月15日)為國際消費者權益日,今年全球消費者權益組織共同以「應對塑膠污染」為題,共同要求政府、商界為環保出多一分力。(資料圖片 / 黃寶瑩攝)

消委會職能狹窄 政策參與有限

消費者權益的範圍廣闊,根據《消費者權利和責任指引》,除了今年的環保主題之外,消費者所應有的權利也包括獲得安全保障、取得正確資訊、獲得公正賠償,以及自由選擇的權力等等。香港消費者委員會的《選擇》月刊雖然不時帶來驚喜發現,好像在市民瘋搶口罩期間驗證口罩效用、為市民拆解隨身空氣淨化機除菌表現等,但消委會的職能其實難以充份捍衛消費者的權益。

本港對於消費者權利的保障,一直散見於消委會以外的其他部門,每至個案進入調查、執法、訴訟階段,消費者委員會可謂愛莫能助。例如涉嫌違反《商品說明條例》及《消費品安全條例》的個案不時是由消費者委員會接收投訴,但負責執法的卻是海關;對於投訴個案能否得到公正賠償,消委會亦只能扮演調解角色,一旦個案被迫鬧上法庭,消委會亦僅能提供訴訟基金作相關法律援助,消委會本身並無實權主動興訟。消費者的個體分散,使他們在搜證、提控等方面每每遇到困難,但消委會偏偏無法對症下藥幫助市民,也更見現時條例對於消費者權益的制肘。

消委會工作向來得到市民肯定,但他們若要在未來更進一步保障本港消費者的權益,也自然需要政府修改《消費者保障法例》以作配合,賦予消委會更大職權。(資料圖片)

加入調查執法權 應研集體訴訟權

香港市民若遇企業涉嫌違例,這些糾紛尚可透過有執法權力的海關、競委會、證監會等機構處理。然而對於不合乎消費者期望,但又未必涉及違法的消費者權益紛爭,消委會卻缺乏實權幫助市民。市民忙於生活,時間不足使其無法準備證據、翻閱條例,而市民本身也沒權力迫使企業交出文件紀錄,即使市民希望透過法律程序跟進事件,它背後可能帶來的訴訟費用、程序需時也令不少市民卻步。

香港政府若有心保障本港市民,便應跟隨全球消費者保障的步伐,研究參考在有關方面較完善的澳洲做法,他們給予當地競爭和消費管理委員會(ACCC)調查及執法的權力,也讓他們可以代表消費者控告商戶。而在澳洲,受同一產品影響的消費者亦能透過集體訴訟集合個體的時間、資金以此共同抗衡大企業,以此節省集體對簿公堂的成本。消委會工作向來得到市民肯定,但他們若要在未來更進一步保障本港消費者的權益,也自然需要政府修改《消費者保障法例》以作配合,賦予消委會更大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