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民陣年代的合法遊行

撰文:評論編輯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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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教協上周宣佈啟動解散的機制,民間人權陣線(民陣)日前亦召開會議商討去向,因無成員參與來屆秘書處,因而決定解散。

民陣成立於2002年,源於同年9月特區政府就《基本法》第23條展開諮詢,引起社會的爭議和反對,民陣遂應運而生。其2003年舉辦的7月1日遊行活動中,接近50萬市民和平上街參與表達訴求。自此,民陣在香港的社會民主運動就擔當著重要的角色,亦成為了各個民間組織、民主派政黨動員的平台,亦同時作為各個政治團體和民間組織代表與香港警務處協調有關公眾集會及取得公眾遊行「不反對通知書」。

民陣每年舉行的七一遊行亦變成約定俗成的香港示威活動,各類型的民間組織都依賴民陣在遊行在倡議不同的政策議題或民主訴求,例如2009年民陣就以「施政失誤、貧富懸殊、還政於民、改善民生」作為主題等。2019年特區政府提出修訂《逃犯條例》,民陣積極籌備示威及遊行活動,亦成為了今次爭議的其中一部份。

問題核心在暴力示威

早在今年4月警方就曾經以涉嫌違反《社團條例》的理由,要求民陣一方交代相關資料。其爭議所在主要是民陣一直以來都未有根據香港《社團條例》註冊為香港合法組織,加上過去兩年其立場被認為「容忍暴力」,一直未有與街頭上的暴力「割席」。不少親建制的報章亦質疑其收入來源,因而演變成今日不同建制報章「追擊」的對象。

在香港的各個組織當然應該在符合本地法例的情況下註冊以及匯報相關的財政狀況。假如有關團體未有依照法例要求,自然需要更積極地遵從規定,否則便是法律事宜。一個組織是否有跟從註冊規定,本來就是簡單問題。問題的真正核心是,民陣儘管過去立場都是以「和平、理性、非暴力」的原則舉辦香港的遊行、示威活動,但過去面對香港部份激進人士的「暴力抗爭行為」沉默是金顯然並不妥當。前年多場由民陣籌辦的遊行最終都演變成暴力街頭、破壞別人私產的行為,正正是因為民陣眼見暴力的行為而抽手旁觀,或以保持沉默作為其立場,客觀就是縱容和接受。

未來的遊行示威要合法

民陣宣布解散後,各界最關心的是未來遊行的安排。行政會議成員兼港區人大代表葉國謙便認為,只要遊行不是反中亂港,便可以繼續舉行,受到《基本法》保障;前民陣召集人楊政賢則認為,要繼續遊行集會及其他公民參與,捍衛自己生活模式。

根據基本法第二十七條,香港居民有關「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都是受到保障,亦是香港一國兩制的基礎。然而,有關的集會自由不是絕對,需要符合社會規範及法律要求,不應暴力損害他人身體財產。隨着民陣因種種困難面解散,社會應吸收經驗,避免再出現違法示威。

另一方面,保安當局必須盡快說明白民陣是否真的有法律問題,示威及集會自由的法律界線如何拿捏。一國兩制的可貴之處在於香港這一制有較大的政治寬容,且有法治和自由的政治傳統,遊行及示威亦有助社會向政府反映訴求,改善施政。當局在針對激進份子進行打擊時,必須避免波及真正的「和理非」,甚或令他們逼上絕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