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會制度與成員表現的檢討空間

撰文:評論編輯室
出版:更新:

梁振英日前被指在出任行政長官期間未有申報他透過兩間離岸公司,迂迴地持有一間戴德梁行日本業務公司的三成股權,並且在2015年12月受廉政公署調查期間以20萬英鎊出售。

梁振英回應指「申報制度的要求是申報直接持有的公司股權,下面的各級子公司的股權持有及股權變動不必申報」,並且指出《基本法》第47條只要求在「就任時」申報,並非「經常性申報」。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回應事件時強調現時依賴自行申報的機制健全,政府不會作任何跟進和調查;而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亦認為梁振英做法並無不妥,反指若避稅是社會容許的行為,法律容許便非不道德行為。

若如湯家驊所引述,行政會議秘書處不認為梁振英在任時違反申報機制,那麼梁振英沒有申報的做法固然並無制度上的不妥。不過行政長官作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首長,領導整個特區政府,行政會議成員亦負責制定重大政策,社會自然希望他們的財政狀況更公開透明。今次關鍵在於控股公司的子公司的持有權益變動是否需要申報,值得特首及行會秘書處收集意見及作研究,並向社會說明申報機制的準則。

行會成員不獲市民認識

然而在申報制度以外,行會成員的工作表現同樣甚至更值得關注。周二(5日)香港民意研究計劃公布行政會議非官守成員最新民望調查結果中,超過七成受訪者表示並不認識行政會議的非官守成員,部份成員更只獲34.2的評分,成為2012年有紀錄以來最低的評分。

這項調查不單反映社會重視政治人物的行為操守,亦同時關注他們的言行、施政和工作。尤其是行政會議作為「協助行政長官決策的機構」,並且採用「集體負責制」,個別行政會議成員在會議廳外隨便的評論就直接影響社會對於政府施政的觀感,更是令社會有感這些行政會議成員只是報章雜誌的普通「評論員」,然而實情卻是他們都參與政府所有舉足輕重的政治決定,並非可以「事不關己」地撇清權責。

官員的決策與解說職責

例如面對「劏房」問題,日前行會成員葉劉淑儀及局長徐英偉便在社交平台公開針鋒相對,但其實兩位同樣作為行會成員,皆應對市民的住屋困難負責。又例如有行會成員多次向政府爭取通關,但防疫措施是否夠嚴謹,以致符合內地政府的要求,也可以說是行政會議的職責範圍之內。行會成員理應在最高層次作出恰當的決策,並代表政府對外解說,爭取市民支持。

今次梁振英的「潘朵拉文件」事件發生後,行會成員湯家驊的說法亦一度令社會感到模稜兩可,不清楚其立場及準則到底如何。特首在剛發表的《施政報告》提出重組政府決策局,又表示「讓巿民更好更快掌握政府政策和最新情況是管治的重要一環,但我承認這正是特區政府須馬上改善的工作」,但對於行政會議的制度、職能及表現,又是否需要同作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