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荊黨|推動香港低空經濟發展:法律框架與跨境合作建議

撰文:01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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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稿作者:張博涵

近期,筆者在各大社交平台上看到一則引起廣泛關注的消息:山東濟南市平陰縣以9.24億元公開出讓低空經濟30年特許經營權。雖然許多人看到其中的商業機會,但仔細分析後不難發現,中標單位竟是地方財政局。這一事實表明,低空經濟的推動並非如某些人所想的那樣簡單地「賣天賣地」,而是響應國務院號召,落實低空經濟的發展戰略。此舉不僅表明地方政府在積極響應國務院號召,也彰顯了低空經濟作為新興產業的巨大潛力。

這一事件對香港而言,具有重要的啟示意義。如果香港仍然沿用傳統的「賣地思維」來對待低空經濟,可能會錯失在全球航空和科技領域佔據領先地位的機會。正如2024年政府施政報告第81、82條所提到的,低空經濟將成為未來發展的重要方向,政府將在此領域進行相應的政策布局和實施。在全球範圍內,低空經濟正迅速崛起,成為各國競爭的重要領域,香港若能抓住這一機遇,定能在全球航空和科技產業中佔據一席之地。

深圳到珠海航線減少香港門檻

在低空經濟蓬勃發展的背景下,大灣區作為中國經濟最具活力的地區之一,正面臨着促進低空經濟的重大機遇。特別是香港,作為國際化的金融中心與創新科技中心,具備獨特的優勢,能夠成為低空經濟的核心樞紐之一。在這一過程中,深圳至珠海的eVTOL「盛世龍」試飛成功為大灣區的低空經濟發展提供了寶貴的經驗,展示了跨城、跨海空中出行的潛力。香港本就地處大灣區,深圳到珠海航線的運營大大減少了香港入門低空經濟的門檻,香港距離低空經濟的落地實施在政策層面上,差的就是能夠為這一行業提供有力支撐的法律框架和跨境合作機制。

從經濟學角度來看,低空經濟作為新興產業,具備顯著的網路效應和規模經濟特徵。網路效應意味着隨着低空經濟產業鏈的不斷發展,參與者數量的增加將能夠大幅提升整體產業的效率和價值。具體而言,低空經濟的基礎設施建設、無人機研發、空中交通管制系統等領域的合作,將使得市場參與者之間能夠通過技術共享和資源整合提高整體執行效率。低空經濟的技術創新和市場需求形成的正向循環,既能促進企業間的競爭,又能提高整個行業的整體服務質量。規模經濟則意味着,隨着低空經濟市場的逐步擴充套件,運營成本將大幅下降,技術與服務將變得更加普及和高效,從而形成進一步吸引資本和企業進入市場的良性循環。

因此,低空經濟的發展離不開政府在政策、法規以及基礎設施上的有效投入。政府的支持不僅能降低行業的進入門檻,還能通過構建適當的法律框架來減少市場的不確定性,增強投資者信心。例如,修訂現有的航空法規、放寬無人機飛行限制以及降低技術研發門檻等,都能有效促進市場活躍度,吸引更多的創新企業進入這一領域。此外,政府還可以通過政策引導,支持低空經濟在應急救援、物流配送、空中旅遊等具體應用場景的落地。隨着政策的逐步完善和實施,低空經濟的潛力將得到充分釋放。

香港可善用資本、市場和法律優勢

在這一過程中,跨境合作尤為關鍵。不同地區應當根據各自的資源禀賦、技術積累及產業結構優勢進行分工與協作,以實現共同繁榮。在低空經濟領域,香港具有獨特的國際化金融和法律優勢,而大灣區的其他城市,尤其是深圳和珠海,則在科技創新、製造業和基礎設施建設方面具有突出優勢。通過跨境合作,香港可以將自身的資本、市場和法律優勢與大灣區其他城市的技術創新和生產能力相結合,共同推動低空經濟的產業化程序。例如,香港可以通過資本市場支持低空經濟相關企業的融資,同時參與空中交通網路、無人機系統的規劃與建設,而大灣區其他城市可以在低空飛行器的研發、製造和測試等環節提供技術支持和基礎設施保障。兩者的優勢互補,將形成一個高效協同的產業生態系統。

低空經濟的核心在於空域的有效管理。內地在低空空域管理方面已進行了諸多探索,明確低空空域歸國家所有並由國家統一管理。內地的相關法律,如《民用航空法》第四條規定了國家對民用航空活動的統一管理和控制,確保空域資源的合理使用。與此同時,《低空空域管理辦法》規定了低空空域的使用管理原則和具體要求,明確了低空空域的劃分、審批以及安全管理措施。因此,香港應根據大灣區的整體發展需求,在現有《民用航空條例》(Cap. 448)的基礎上增加相關條款,對低空空域的管理標準進行細化,明確哪些區域允許低空飛行、飛行的高度限制等。例如,可以通過修訂或新增條文,明確低空飛行的具體區域和飛行高度上限,以確保香港的低空飛行活動符合國家和區域空域資源管理的要求。

在空中安全方面,香港應關注《空中安全條例》(Cap. 446)第12條,保障低空飛行器的執行安全。為了確保香港低空經濟的可持續發展,香港可以在現有空中安全法規的基礎上新增條款,明確低空飛行器的安全執行標準,確保這些新型飛行器的使用不影響空中交通的整體安全。

在跨境合作方面,香港可以通過與其他大灣區城市的深度合作,共同探索低空飛行器的跨境運營和發展。例如,在深圳至珠海的eVTOL航線試飛成功的基礎上,香港可以與內地合作建設跨境低空飛行通道,並通過修改現有的《航空交通管理條例》(Cap. 448A)第8條和第9條,例如第8條應明確低空飛行器的跨境飛行需要通過香港民航處與內地相關部門的協同簡化審批,申請者提供飛行計劃,並確保符合兩地安全標準;第9條可提出技術要求與執行標準,如飛行器的通訊系統、自動控制能力等,並要求跨境航線的開設必須經過技術審核和飛行員資質認證。通過明確低空飛行器的跨境執行標準和簡化審批程序,為低空經濟的跨境合作提供法律保障。

推動香港成為全球低空經濟樞紐

從全球視野來看,低空經濟作為未來全球競爭的重要領域,已受到各國政府和企業的高度重視。香港若能夠順應這一趨勢,合理調整政策、最佳化法律環境,並與大灣區其他城市開展深度合作,將能在全球低空經濟的競爭中脱穎而出,推動香港成為全球低空經濟的樞紐。

「機會是一个肆意的走來者,若你不抓住它,它便悄然溜走。」(Fortune and opportunity are like a single fleeting moment, pass by and are gone.)。機會往往是在最不經意間悄然而至,若不及時抓住,它便會悄悄溜走,難以再度尋回。在全球低空經濟快速崛起的今天,這一機遇對於香港而言尤為關鍵。低空經濟不僅是一個前所未有的產業機遇,更是香港發展創新科技、提升國際競爭力的關鍵所在。因此,香港必須抓住這一歷史性的契機,採取更加積極和務實的舉措,調整政策、最佳化法律框架,並加強與大灣區其他城市的緊密合作。通過政府的領導與有效實施,這些政策不僅能為低空經濟的發展提供法律保障,還能為香港在這一領域中奠定基礎,使其在未來的全球低空經濟中佔據核心樞紐地位,成為全球低空經濟的重要競爭者。機會稍縱即逝,香港必須以實際行動迎接這一挑戰,確保在未來的競爭中脱穎而出,成為全球低空經濟的領航者。

作者張博涵是紫荊黨政策研究院研究員。文章僅屬作者意見,不代表香港01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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