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牌水|有權敢用豈只審查招標 更要打破官僚自我包庇

撰文:01主筆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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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隔兩個月,政府採購冒牌飲用水事件的審查報告出爐。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許正宇公布報告時提出希望審查政府招標的人員未來有權「可用、敢用、識用」,這番話倒令公眾反問一個老問題——為什麼現有制度下,官員明明擁有充分權力和資源,卻不敢用、也不會用?審計報告為我們提供了答案:這不是「不能」,而是「不為」。

原來每個失誤背後,都隱藏着官僚體系根深蒂固的病態,官員非缺乏權力或能力,而是主動選擇不作為,這也是「不求有功、但求無過」文化的必然結果。行政長官李家超向來有心整飭官場,《2025年施政報告》也提出建立「部門首長責任制」機制。權,一直都在,但「可用」是否等於「敢用、識用」?查找了招標制度不足,更要嚴厲懲處相關官員的失職,別再讓納稅人為長期官僚體系的自我包庇「買單」。

今年8月,物流署被揭花費逾半億元公帑採購冒牌樽裝水,供位於港島和部分離島的政府辦公室飲用。(資料圖片/廖雁雄攝)

審計報告揭物流署為官不為

審計署審查報告揭露物流署在鑫鼎鑫冒牌水的處理上,可謂官僚「不為」文化典型案例。

根據報告,招標文件雖然籠統地要求符合「香港所有適用法例和相關標準」,包括《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但具體要求卻極其有限——投標者只需提交3項微生物含量的化驗報告,但《食物攙雜(金屬雜質含量)規例》明明規定瓶裝飲用水必須檢測12種金屬雜質,而食安中心向來以此進行恒常監察。物流署曾在1月諮詢食安中心,但由於只提供了招標規格的籠統節錄,食安中心無法給出具體意見。到8月中事件引來闗注,物流署才諮詢食安中心相關恒常監察。他們完全可以在1月就清楚要求,竟要到8月才「如夢初醒」。

另一令人驚訝之處是,招標文件竟然沒有要求投標者證明已登記為食物進口商。根據《食物安全條例》,任何人進口食物必須先行登記,這是基本的法定要求。鑫鼎鑫最終被發現根本沒有登記,屬於違法進口。在招標文件加入一行字要求提交登記證明,本是舉手之勞,物流署卻連這最基本的把關都沒有做。

審查報告對物流署處理懷疑虛假文件的描述,更是令人瞠目結舌。4月25日,鑫鼎鑫提交的製造商意向書和產能證明上,公司印章顯示的名稱是「百氏(廣東)飲用水有限公司」,而非正確的「樂百氏(廣東)飲用水有限公司」——連「樂」字都漏了。這種低級錯誤,任何稍有警覺性的人都會起疑。

把關失效低級錯誤令人驚訝

物流署的確發現了問題,並在5月要求鑫鼎鑫澄清。但當鑫鼎鑫重新提交「改正」的文件後,物流署就此作罷,沒有進一步查證。諷刺的是,早在2020年7月,物流署回應懷疑虛假口罩事件發出的新聞稿中,就曾明確表示「如物流署對供應商所提交的文件有懷疑,會向發出承諾書/意向書的製造商及/或檢測報告的獨立認可化驗所查詢認證」。

今年8月11日,飲用水製造商主動來信澄清從未參與供貨,真相才被揭露。然而,即使當時證實文件為偽造,物流署也沒有立即向執法機構舉報。更離譜的是,8月8日,鑫鼎鑫申請更換製造商時,再次提交了虛假的檢測報告。香港標準及檢定中心在8月12日確認從未發出該報告,但物流署竟然只要求鑫鼎鑫在8月25日前重新提交——對於提交虛假文件這種涉嫌詐騙的行為,竟然給予「補交」的機會。

從6月26日合約生效到8月19日,短短不到兩個月內,鑫鼎鑫的違規行為層出不窮:標籤不合規問題從7月初就開始,物流署多次「討論」,但鑫鼎鑫依然未改善;7月22日至8月12日,超過20個部門投訴送貨延誤、無法開立帳戶;連100萬元的合約按金也拖到7月30日才繳交,比限期遲了13天。

面對這些違規,合約條款賦予了物流署充分的執法權力——可以發出「未送貨退貨通知書」或「退貨通知書」,累積五份即可終止合約。但審查報告明確指出:物流署從未發出任何一份退貨通知書,只是不斷「提示」和「釐清」。

不是能力不足而是意識缺失

綜觀整份審查報告,一個清晰的模式浮現:在每一個關鍵環節,物流署都擁有充分的權力和明確的指引,卻一再選擇了不作為。他們「能」得知12種金屬雜質檢測要求,卻選擇在招標前只寫籠統條文;他們「能」要求投標者提供食物進口商登記證明,卻選擇完全忽略;他們「能」直接聯絡製造商核實文件真偽,卻選擇只要求重新提交;他們「能」發現虛假文件後立即舉報,卻選擇給予「補交」機會;他們「能」對違規行為發出退貨通知書,卻選擇無休止的「溝通」。

在缺乏真正問責、評核寬鬆的環境下,這種系統性的「不為」並非偶然,而是官僚體系長期形成的理性計算下「最佳答案」。做得越多,錯得越多;查得越深,麻煩越大;管得越嚴,得罪越多。再加上99%公務員可獲「跳point增薪」的機制,讓官員學會了精明地「不為」——反正到最後,「按照程序」總不會錯,總沒有風險。這件事,在冒牌水上適用,在皇后山邨瀝青水上適用,在房署收回天恩邨母子單位亦適用。

審查報告清楚顯示,問題的根源不是能力不足,而是意願缺失導致的「不為」。許正宇提出改革措施——設立專責審核組、加強培訓、完善指引,希望以後審查人員未來有權「可用、敢用、識用」 。總算踏出一步,但力度不足,充其量只是將「不為」可能出現的機會減低,卻無法改變官員選擇「不為」的動機。

嚴懲失職官員建立問責文化

真正的改革,必須直面「不為」的深層原因。當99.9%的公務員都能獲得滿意評價,當失職官員可以安然退休領取長俸,官員為什麼要改變?

要讓官員從「不為」變成「有為」,需要的不是更多權力或指引,而是建立真正的問責制度,讓失職者付出代價;徹底改革評核體系,讓盡責者得到認可。

勿論招標過程是否涉及貪腐問題,單從「行政疏忽」的層面而論,今次風波,幾位相當資深而且經驗豐富的高級公務員,明顯責無旁貸,理應接受內部紀律處分、公開檢討認錯;若從「政治失職」的角度來看,作為責任主體的物流署管理層,無疑更加需要問責。

不過,按政府「慣例」,調查之後、提出改善建議,鮮有失職公務員會被查辦。李家超決心整飭官場,普羅市民其實也一樣,忍不了官員失職,若有權的人今次依然「不敢用、不願用」,納稅人日後必然將再次為「不為」買單,冒牌水事件不會是最後一次,除非我們認清問題的本質:這不是能力問題,而是制度問題;不是個人失誤,而是系統失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