梨木樹邨商舖被要求加消防設備 否則日日罰錢 租戶批欠支援

撰文:呂諾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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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5年入伙的梨木樹(二)邨,當中二座和四座地下有多間商舖,商戶由開邨開店至今逾40年。面對旁邊新邨完成重建、商場店舖應有盡有,激烈競爭下舊邨小店已是生意不多,一眾年邁店主只是為了一份街坊情,才繼續留下沒有離場。
數月前一眾店主相繼接獲消防處通知,要他們在6月21日的「死線」前為店舖安裝緊急照明系統(俗稱「貓燈」),否則需罰款25000元,其後每日另處罰款2500元。他們均指,店舖數十年來沒有相關要求,曾多次向作為業主的房署尋求幫助,但至今未獲回應,而消防處將要執法,他們只感到不知所措。

早前商戶接獲消防處通知要求他們加裝消防喉和灑水系統,今年3月再次收到信件,消防處要他們在6月21日前安裝俗稱「貓燈」的緊急照明裝置。(呂諾君攝)

《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第572章)(下稱《條例》)於2007年7月1日生效,根據規定,當局可向1983年3月1日或之前落成的綜合及住宅樓宇的擁有人或佔用人發出消防安全指示,要求該等人士在指定時間內改善其樓宇用作非住用用途部分的消防裝置,提升至切合現代要求的防火保障。據荃灣區區議員黃家華指,香港現存店舖中不少在《條例》生效前落成,以荃灣區為例,一些舊屋邨如福來邨、石圍角邨和象山邨等,也與梨木樹(二)邨的店舖一樣,沒被房署安排加裝消防設備。

黃表示,約兩年前(二)邨的商戶陸續接獲消防處通知,要求他們加裝消防喉和灑水系統,當中部分店舖在房署安排下完成安裝,部分則因店內裝修等問題,至今未能與房署達成共識。而商戶在今年3月再次收到信件,消防處要他們在6月21日前安裝俗稱「貓燈」的緊急照明裝置。但今次房署沒再出錢,需由只是作為租戶的店主付錢安裝,每個約需數千元。  

小商戶憂被罰錢   新邨整好晒房署大細超?

梨木樹(二)邨的一班小商戶接到消防處的信件都感到憂心。經營髮型屋的崔先生指,他們做的只是街坊生意,以剪髮來說,每位客人只收50元,如要花上數千元安裝「貓燈」,對他們來說,價錢並不便宜,而房署早前與他們續約時,職員亦沒有提及需要安裝灑水系統和「貓燈」的安排,「收到封信都好擔心,講到話要罰咁多錢,都唔知點算好。」

至於邨內的曬相店,經營更加困難。負責人張女士指,現時邨內已沒有很多人會前來曬相,收入只有來自拍攝學生相、證件相的顧客,她開店是志在「搵杯奶茶錢」和與街坊聯誼,認為今次消防處和房署的做法十分擾民,「幾十年嚟都冇裝,你見個邨咁舊,遲早都會重建,仲話要我哋裝乜裝物......下面邨啲新舖係入伙前已經搞好晒,有冇理由要我哋自己整?」她表示,在已完成重建的梨木樹(一)邨商場,房署在建設店舖時已根據《消防條例》安裝所有消防設備,但舊邨店舖卻因過往消防條例未生效,現時被要求自行安裝,認為十分不公平。

裝緊急照明系統疏散人群  店主:間舖除咗我之外邊度有人群?

糧酒雜貨店的廖老闆則指,即使房署肯出錢安裝灑水系統和喉管,需將捲閘、招牌、天花板等打爛,店舖回復原狀再作裝修的話,費用需由他們自行承擔,「我哋喺度40幾年,個個都有返咁上下年紀,喺邊度再攞十幾萬出嚟?」而裝設「貓燈」,房署更從沒表示會出錢,廖十分不滿,指鄰近的屋邨都沒有收到通知,「各處屋邨各處例」。家品店的陳老闆亦指,數十年來店舖相安無事,亦少有發生火警,即使如此,他早前已按指示清空店舖,讓房署和消防處人員在內加裝灑水系統,但如今又被要求加裝緊急照明系統,「搞完呢樣又話要搞嗰樣,做嘢都唔係一次過......話裝燈等火警時可以疏散人群,但呢間舖除咗我之外,仲邊度有人群?」

一直跟進事件的荃灣區區議員黃家華表示,政府要改善舊店舖的消防安全亦是無可厚非,但屋邨商店獲利甚微,「貓燈」的支出對房署來說數目不大,認為房署作為業主,有責任為商戶完善安排和作出支援,惟署方至今未見有任何回應。他續指,政府早在2013年底,評估全港22條高樓齡屋邨的發展潛力,梨木樹(二)邨是其中之一,但至今未有消息,認為長遠而言加快重建,才是對商戶和街坊最好的解決方法。

黃家華指,房署作為業主有責任為商戶完善安排和作出支援。(呂諾君攝)

消防處發言人指,由於梨木樹邨是屬於《條例》下的綜合用途建築物及住用建築物,該處於2018年12月21日向梨木樹邨共九座的業主(即香港房屋委員會)發出消防安全指示(下稱「指示」) ,並規定在公用範圍提供緊急照明系統及提升其他有關的消防裝置;另外亦向邨內共25間商舖佔用人(即租客) 發出「指示」,要求佔用人在佔用在商舖內提供緊急照明系統。

根據紀錄,香港房屋委員會正在處理相關的「指示」,而個別商舖佔用人亦正採取行動遵辦有關「指示」。如須要延長期限遵辦「指示」,有關人士須有合理解釋或証明正採取積極行動回應,並向該處申請延長遵辦「指示」的期限,該處會根據個別情況及有關佔用人或其委任的認可人士就執行「指示」所提交的資料,合理地延長遵辦「指示」的期限。目前,部分商舖已經完成「指示」內容,並獲該處發出遵辦信,而另有發言人續指,部分商舖的佔用人亦已向該處陳述理由申請延長遵辦「指示」的期限,並已獲接納。根據《條例》,擁有人及佔用人如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指示」,可被檢控,一經定罪,可處第4級罰款(即25,000元)。 

房署發言人則指,消防處於2018年12月21日按《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第572章)之規定向香港房屋委員會發出通知,要求房委會改善個別梨木樹二邨樓宇的消防設備,發言人指,已逐步在梨木樹二邨非住用用途部分之公用範圍內進行改善消防設備工程,以遵從相關的消防安全規定。 

根據該條例,房委會作為綜合用途或住用建築物的擁有人,在接獲執行當局向擁有人發出的改善消防裝置及設備規定後,會在房委會管理的非住用用途部分的公用範圍展開相關改善工作。此外,按該條例,綜合用途建築物擬用作非住用用途部分的佔用人(即商戶租客),在接獲執行當局發出的改善消防安全指示後,亦須遵從消防安全規定,在其獨立佔用範圍內(即商舖內),安裝緊急照明。 

發言人表示,根據房委會與商戶租客的租約規定,在租賃期內,商戶租客須遵守及履行一切法例、條例及規例,以及其他機關之一切附例、指示及法令之規定事項;並須自費向有關當局領取經營該店舖業務所需之牌照及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