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拐子佬拐賣兒童14人 曾入獄仍不知悔改 被判死刑已執行
來自四川達州的王浩文,自2001年便開始拐賣兒童。2006年,他因犯拐騙兒童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惟刑滿出獄後仍不知悔改,又先後拐賣10多名兒童。最終,法院一審、二審均對其作出死刑判罰。
今天(4月2日),中國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依法嚴懲拐賣婦女、兒童犯罪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案例顯示,王浩文十餘年間偷盜十餘名幼兒出賣,已被執行死刑。
王某文從2001年10月開始實施拐騙、拐賣兒童犯罪,2006年11月17日因拐騙1名兒童被以拐騙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2008年7月19日刑滿釋放後,繼續流竄多地實施拐賣兒童犯罪。
2015年12月10日,王某文因拐賣3名兒童被以拐賣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附加刑略)。服刑期間,王某文因所實施的其他拐賣兒童犯罪被相繼偵破,於2019年3月15日被從監獄解回受審。
法院經審理查明,王某文還有以下漏罪事實:2001年10月至2010年5月,被告人王某文化名「王維」,單獨或夥同王某瓊、胡某雄(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等人以出賣為目的,在湖南省、湖北省、四川省等地偷盜未滿六周歲的幼兒共計11人,販賣至廣東省。其中,王某文參與拐賣兒童11人,非法獲利19.9萬元;王某瓊、胡某雄各參與拐賣兒童1人。
已被執行死刑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被告人王某文以出賣為目的,偷盜、販賣兒童,其行為已構成拐賣兒童罪。王某文偷盜幼兒11人予以出賣,致被害人親屬遭受巨大的精神打擊且為尋親蒙受巨額經濟損失,部分被害人父母自殺未果、離婚,犯罪性質特別惡劣,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極大,系共同犯罪中地位和作用最為突出的主犯,罪行極其嚴重,且繫纍犯,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應依法從重處罰。
王某文到案後對多數罪行拒不如實供述,不配合偵查機關查找被拐兒童,無悔罪表現。據此,對王某文以拐賣兒童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與前罪判處的刑罰並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王某文已被依法核准並執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