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中醫診所涉管有含西藥藥膏 官指其口供矛盾裁罪成 罰款8千元

撰文:凌子淇
出版:更新:

剛取得執業資格兩星期的女中醫師,疑在其診所內管有30盒含西藥成份藥膏,被控管有未經註冊藥物。她否認控罪受審,自辯稱因病人有皮膚病,故與師兄研發該款藥膏,以為內裡只有中藥成份。案件今(20日)在東區法院裁決,裁判官王證瑜指出,被告錄口供時表示藥膏是她購入的,卻在庭上改稱是自家研發,認為其證供矛盾,裁定她罪成,判罰8,000元,另需向控方支付2,400元藥物化驗費用。

50歲女被告宋勵君,被控於2021年10月21日,在灣仔天樂里9至17號兆豐大廈4樓B室,為銷售、分發或其他用途而管有未經註冊的藥劑製品,即30盒黃色藥膏。 宋於2021年10月7日取得中醫師執業資格,而涉案藥膏含有2種需要註冊的西藥成份:「丙酸氯倍他索」及「咪康唑」。

女被告宋勵君涉出售含類固醇等西藥成份藥膏但未註冊被控,被裁定罪成,罰款8千元。

錄口供稱買入 庭上稱研發

王官裁決時指,被告辯稱她叫大學師兄寄藥膏時,標註郵件為潤膚膏,以符合快遞公司規格,但若她真的相信藥膏是純中藥,她大可要求師兄真確標註藥物性質。王官另指,被告錄口供時指她是購入藥膏,庭上又稱與師兄共同研發,說法矛盾且有重大不一致之處,拒絕接納她的供詞。根據案發日子及地點可推斷,被告必然是管有涉案未經註冊藥物作銷售、分發等用途。

法庭未能信其口供免責辯護無效

辯方審訊時提出被告可以「免責辯護」作抗辯理由,王官認為被告有提證責任,證明自己即使盡了合理努力,亦未能發現或不知道涉案藥膏未經註冊,但由於法庭未能信納被告證供,她的「免責辯護」亦不適用,因此裁定她罪成。

求情稱來自中醫世界

辯方求情稱,被告於內地攻讀至中醫碩士,出自中醫世家。王官判刑指,本案涉2種未經註冊藥物成份以及30盒製品,數量不多,參考過往案例大部份都以罰款方式處理,考慮被告經濟狀況、案件性質等因素後,判罰8,000元,另應控方要求下令她須向控方支付2,400元化驗費用。

案件編號:ESCC1036/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