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障父怒斥不幫忙做家務!揮斬雞刀砍傷2名子女 認罪判入獄6個月

撰文:田中貴
出版:更新:

馬來西亞發生父親斬傷子女案件。1名殘障父親不滿分別14歲和16歲的子女沒有幫手做家務,一氣之下用斬雞刀砍傷2人手部,事後捱告。被告在庭上一時認罪,一時改口否認,最終決定認罪求情,被判處入獄6個月。

被告放工後大感疲倦,返回組屋住所時見到屋內非常凌亂,但2名子女沒有幫忙打掃,盛怒下揮刀斬傷子女。(AI生成圖片)

患癲癇兼遇交通事故 持有殘障人士證件

馬來西亞媒體於今年4月報道,46歲男被告L.古納是低收入工人,日薪只有40令吉(約79港元),與妻子育有4名孩子,妻子在柔佛新山工作。被告本身患有癲癇,加上案發前遇到交通事故,導致右手受傷無力,所以持有殘障人士證件。

放工回家感疲倦 怨孩子沒有幫忙打掃

案發今年4月6日下午約5時,被告下班後大感疲倦,當返回羅白組屋住所時,見到屋內非常凌亂,但孩子沒有幫忙打掃。被告其後情緒失控,涉嫌持斬雞刀斬傷14歲兒子及16歲女兒的手部。

被告情緒失控,涉嫌持斬雞刀斬傷14歲兒子及16歲女兒的手部。(AI生成圖片)

被告面臨2項控罪

被告行為抵觸《刑事法典》第324條文「持武器致傷他人」和326A條文「持危險武器致傷他人」條文,前者最高刑罰為10年監禁或罰款,抑或兩者兼施,後者最高可被判處任何條文的2倍。

一時認罪一時反口

案件於今年4月9日提堂,被告當場認罪,但到了4月16日,被告推翻早前口供,否認有罪和要求審訊,案件排到4月20日進行聆審,被告再次改變主意,向法官認罪,同時求情稱自己初犯和一時失控,承諾不會重犯,希望法官從輕發落。

法官判處入獄6個月

法官考慮到被告的健康狀況和背景,第324條文和第326A條文同樣罪名成立,前者監禁3個月,後者入獄6個月,2項刑罰同時執行,並以較重的刑期為準。

(中國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