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GL案】大律師公會倡設協議 律政司司長僅為最特殊案件下決定

撰文:彭毅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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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決定不起訴前特首梁振英無申報收澳洲企業UGL 5000萬元,引起爭議,律政司司長鄭若驊被批評無為事件尋求外間獨立法律意見。
繼上月發聲明要求重新審視不檢控決定,大律師公會昨日(21日)發表意見書,建議律政司司長與刑事檢控專員訂立協議,確保律政司司長只為最特殊案件(only the most exceptional of cases)下決定。

大律師公會建議,律政司司長僅為最特殊案件下決定。圖為律政司司長鄭若驊。(資料圖片/張浩維攝)

大律師公會在意見書指,UGL案已令人擔憂律政司司長的決定可能已受法律以外的考慮影響,今次公會不想研究UGL案的細節,但認為現時律政司司長是時候解釋一些此案以外的檢控細節,包括她一向如何決定是否提出檢控,以及在檢控決定有定案後,如何決定不再檢控。

公會認為,清楚解釋決定的過程將可重拾公眾對律政司的信心,公會重申,UGL案似乎沒跟從律政司尋求外界意見的由來已久的做法,造成廣泛憂慮。

公會相信,律政司司長值得與刑事檢控專員訂立協議,確保律政司司長只為最特殊案件(only the most exceptional of cases)下決定。

公會亦以英國作例子,指香港的律政司司長與英國的檢察總長不同,前者是行政會議成員,乃政治體系一員,有責任協助特首制定政策,所以比英國檢察總長更加接觸到政治,無論律政司司長如何表示自己在個別個案決策得宜,事實是公眾緊張表面的事,類似的案件日後會經常被人問:律政司司長的決定會否讓公眾猜測只是依從法律考慮,抑或只是政治上迫不得已。

在類似UGL的案件上,公會認為,限制尋求外界意見的機會只會惹來更多指控,批評律政司已受干涉,並非遵從《基本法》第63條。

公會總結指,律政司司長負責檢控,以及身為行會成員負責制定政策的雙重功能,經過律政司司長對UGL案的決定後,已造成公眾憂慮和偏頗的觀感。公會認為,針對律政司司長偏頗的觀感可能長遠有害地影響香港法治,律政司司長應該向公眾解釋律政司就尋求外界意見的政策是否有變,更重要是日後成立協議,消除或為未來案件帶來的偏頗觀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