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條例】政府指「港人港審」不可行 白孝華駁:境外取證可行

撰文:沙半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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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司長鄭若驊公開否定坊間五個方案,包括指「港人港審」取證困難,現實不可行。惟前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白孝華以書面回應傳媒查詢表示,香港過去與其他地方合作調查案件時,曾賦權法院處理境外犯罪,取證並非政府所說的高難度。

李家超(左)和鄭若驊(右)日前舉行記者會,回答修訂逃犯條例的問題,包括指「港人港審」等坊間五個方案都不可行。(資料圖片/李澤彤攝)

曾於律政司內專責引渡及司法互相等範疇的資深大律師白孝華,逐點反駁政府指坊間建議不可行的說法。

首先,對政府稱「港人港審」會改變行之已久的屬地原則,而且設追溯期來解決台灣案,亦違反人權法。白孝華表明不同意,認為謀殺並非「創作的一種新罪行」,而香港和國際上一直都有的刑事罪行,本港不同法例都有條文賦權香港法院處理境外犯罪,審判涉嫌在境外犯謀殺罪的人,「對香港的刑事司法制度不會帶來根本改變」。

其次,實際操作方面,白孝華指,過去數十年間,不同地方的執法部門,都會合作調查和搜集證據,讓有關案件可在另一個地方進行審訊,按此經驗,香港高等法院亦可以發信,向另一個地方提出請求索取證據,「經常都有做,跟內地、澳門都試過,只要符合香港對證據的規定,這些證據就可以呈堂」。

針對台灣殺人案,白孝華指,台灣已表明願意協助,是對香港當局的重要保證,可以取得相關證據予香港法院使用。

白孝華駁斥港府的第三點,是確保要求引渡方的審訊符合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港府指不符合一貫原則,又指新加坡、馬來西亞都未簽,香港都跟她們簽長期協議。白孝華駁斥指,該兩國家奉行普通法制度,有公平審訊的保障;白又強調,單次移交安排,要比長期協議有更高水平的保障,保護被移交的人有公平審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