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版國安法︳張曉明稱尊重獨立司法權 陳弘毅料現有本港法院審案

撰文:周禮希 鄭榕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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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府舉行《基本法》30周年網上研討會,港澳辦副主任張曉明表示,中央維護國家安全的有關機關在香港的機構設置及其職權,都會以有效防範、禁止、懲治上述4種犯罪行為和活動為原則,並充分尊重香港特別行政區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基本法委員會成員、港大法律系教授陳弘毅指,他相信張曉明此話,代表國安法立法後,會由本港現有的法院、法官審理案件。至於張曉明指相關立法、執法符合現代法治原則和精神,不會擴大打擊面,陳弘毅認為,這代表香港的法治原則會在國安法中體現,包括法律運作有高度可預測性,令市民可清楚得知那些行為有機會犯法。
前律政司司長梁愛詩亦指,相信國安法立法有不少與港接軌的法律原則保障,故國安法立法後與本港本來的法制不會有太大分別。

陳弘毅(右)在座談會應譚惠珠(左)邀請,解釋香港有那些法律本身可用於保護國家安全。(研討會直播截圖)

陳弘毅在研討會對談環節上解釋,香港有哪些法律本身可用於保護國家安全,例如香港在港英時代有一些法律保障港英政府的管治權,而執行上警隊內有政治部,從事查檢加入政府人士的背景等工作。法律方面,《刑事罪行條例》在回歸後繼續有效,當中包括叛國罪及煽動叛亂罪,曾被用以檢控報章的煽動言論。

不過,陳弘毅亦指,《刑事罪行條例》沒包括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分裂國家的罪行。至於外國干預問題,陳弘毅指,1997年新社團條例定立時,本已有條例處理外國政治團體在港行為問題,但不包括今次「港版國安法」提出的外國干預,連《基本法》23條都沒有提到有關事項。反恐方面,陳弘毅指,香港的反恐法比西方國家相當簡陋,只有《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針對財產上的制裁,他認為力量相對不夠。

譚惠珠稱,雖然有人指香港法制健全,但其實留有很大的缺口,被人利用危害社會安全。(研討會直播截圖)

譚惠珠:港有很大缺口被利用危害社會安全

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譚惠珠表示,雖然有人指香港法制健全,但其實留有很大的缺口,被人蓄意利用危害社會安全。對於社會有聲音認為《基本法》23條立法權屬於香港,她反駁指,香港回歸23年仍然未能就23條立法,加上去年發生的社會問題,必定要有方法解決,有關立法權本就屬國家所有,從來沒有放棄過。

譚惠珠又指,當年起草23條時遇到困難,因為對國家安全整體概念不熟悉,只能參照刑法,當中「反革命罪」基於「一國兩制」前提,不能在港實施,「當時覺得唔穩陣,喺嗰度寫晒有關國家安全嘅法律,香港應該立呢七宗罪嘅法律,等大家消化一下點樣處理刑法不能在港執行嘅問題。」她認為,當時國家對香港的信任非常難得,全世界沒有中央政府會把這種任務交給地方政府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