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若驊:律政司有權撤回私人檢控 防止「不恰當動機」檢控

撰文:林劍 李耀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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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修例風波中,多宗爭議事件的涉事人並未被律政司起訴。立法會議員許智峯早前先後提出兩宗私人檢控,並獲法庭接納。律政司司長鄭若驊今日(16日)發表網誌,提到私人檢控議題。
她指,私人檢控是普通法制度的重要一環,但這項權利有機會遭人濫用,不應容忍有人提出「毫無事實根據甚至瑣碎無聊」的私人檢控,強調律政司司長有權隨時接手、撤回檢控,甚至申請永久擱置程序。

許智峯早前發起眾籌,入稟法院向兩宗案件的涉事者提出私人檢控。(歐嘉樂攝)

許智峯兩提私人檢控 針對撞人的士司機、西灣河開槍警

許智峯私人檢控所針對的,是去年10月6日的士司機鄭國泉於深水埗駕車剷上行人路,輾傷多人,許控告該司機危險駕駛罪,裁判官認為表面證供成立,決定受理案件及向涉案司機發出傳票;去年11月11日西灣河示威中,一名警長向黑衣少年開實彈槍,許智峯控告其「意圖造成身體嚴重傷害而射擊」罪、意圖謀殺罪和「發射彈藥而其方式是相當可能傷害或危害他人的安全」罪,法庭已批准就三項控罪傳召開槍警長上庭應訊。

另外,立法會議員陳志全於上月內會衝突期間,遭工聯會議員郭偉强捉住拖行,陳志全其後亦提出私人檢控,並指法院已向郭偉强發出傳票。

鄭若驊指,在未有公共架構負責檢控事宜的時代,私人檢控是很普遍的做法,雖然現今已設有檢控部門,但一般市民仍繼續有權提出刑事檢控。過去10年,律政司只是獲悉很少量私人檢控的案件,律政司司長亦曾經介入。但她認為,近期有些人運用私人檢控,因此認為有必要適當地去理解相關程序和原則,以免司法程序被濫用,而導致浪費資源和損害刑事司法制度。

她提到現時私人檢控的做法是,申訴人根據案件向法庭呈交證據,以供法庭考慮是否向被告人發出傳票,以展開私人檢控程序。但現時並沒有既定程序說明是否必須要召開聆訊、或必須通知律政司有關檢控、批准律政司作為觀察員或容許律政司陳情。現時一貫的做法是假如安排聆訊,只會由申訴人單方面出席。不過申訴人一般無權向警方索取供詞或其他調查材料,需要自行承擔搜集證據的責任。

裁判官經過相關程序處理私人檢控的申請後,會決定是否發出傳票予被告人以述明申訴,並傳召被告人在指定日子出庭應訊,就申訴或告發作出答辯。不過,無論律政司將會採取甚麼行動,裁判官的決定是可以被司法覆核的。

鄭若驊指,律政司有權撤回私人檢控。(資料圖片/張浩維攝)

鄭若驊:防止權利被濫用

鄭若驊引述《裁判官條例》表示,裁判官發出傳票後,律政司司長有權在任何階段介入私人檢控程序並接手進行檢控。律政司司長可以阻止私人檢控繼續進行(以撤回傳票、拒絕簽署控罪書或公訴書等方式)、或介入並繼續檢控、或讓私人檢控繼續進行。簡單來說,律政司司長有權撤回檢控,申請永久擱置程序或不提證供起訴被告人。

她提到,提出私人檢控的權利是普通法制度下重要的一環,但這項權利有機會遭人濫用,不應容忍有人提出毫無事實根據甚至瑣碎無聊的私人檢控,或可能懷有不恰當動機或基於政治因素而提出私人檢控。當然,律政司司長的決定亦有機會被提請司法覆核。

鄭若驊引述《基本法》第63條,指律政司有憲制責任主管刑事檢控,若認為私人檢控沒有合理定罪機會、違反公衆利益、基於不恰當動機而提出或構成濫用程序等,有責任介入並停止相關的法律程序。律政司亦有責任邀請法庭行使酌情權,擱置構成濫用程序的聆訊。

她指,以下情況會看到程序可遭濫用的後果:私人檢控的檢控者提出達到表面證據標準的材料,法庭發出傳票和提出起訴,但如果檢控者在聆訊中未能舉證達致毫無合理疑點令被告人獲判無罪,基於「一罪不能兩審」的原則,被告人不能再就相同罪名被起訴。因此,單純為加快起訴可能會適得其反,甚至帶來不公平的結果。

鄭若驊又提到,若申訴人提出沒有理據的私人檢控並被裁定敗訴,申訴人有可能需承擔被告人的訟費。若檢控是惡意地提出,申訴人更有可能需承擔民事法律責任並向被告人賠償。她強調,律政司一直致力確保刑事檢控程序各階段所作的決定都是公平、公正和一致,律政司會保障私人檢控的權利,但必須防止不必要或不合理的檢控,要在兩者之間取得平衡,這一項責任至為重要。

許智峰發公開信回應鄭若驊,指律政司在其網誌花了大篇幅講述其可介入的權力及濫用私人檢控的後果,但鄭若驊對於私人檢控可保障公民權利隻字不提,這正表露了政府為「反對市民以私人檢控控訴政府」的立場,為介入涉警暴案件鋪路。

許又稱,在律政司的因循、偏頗情況下,他們唯一在制度上可以做的,就是根據基本法賦予的權利,就不公義、不合理的情況作出私人檢控。

他又指,由於民事追討卻有極大的局限性,包括花費很大、追討時間長,所以考慮到數宗涉案事件的嚴重性及公眾關注,他們必須以可作出刑事檢控的私人檢控,最為適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