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人顛覆案.上訴|控方反駁若有否決權便能為所欲為 實屬荒謬
民主派被指辦初選時違《國安法》,47人被控顛覆國家政權罪,當中45人有罪並判囚,其中12被告的上訴聆訊,今(15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上訴庭)續審。控方陳詞時強調,涉案被告涉及的謀劃,是以透過集體否決預算案,迫使政府同意他們的政治主張,屬濫用權力。控方強調,《基本法》並非給予立法會議員不受約制的權力去否決預算案,若議員因有否決權便可為所欲為,此說法實屬荒謬。
12名上訴人
指眾被告想迫政府同意其政治主張
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稱,控方案情不僅指被告沒有審議預算案,而是指他們透過否決預算案,迫使政府同意他們的政治主張。周強調,《基本法》並非給予立法會議員不受約制的權力去否決預算案。原審法官認為,議員有憲制責任去審議預算案,若他們無差別地運用否決權,目的是迫使政府同意其政治主張,便構成濫用權力,等同違反《基本法》第73條。
以爭取普選為理由屬轉移視線
周續指,上訴人以爭取普選作為否決預算案的理由,屬轉移視線,因《基本法》另有條文講及如何處理相關議題,若議員獲得相關否決權,便可做他們想做的事,此說法屬荒謬。對於上訴人稱立法會議員兩度否決預算案後,特首需辭職,並指這些都是《基本法》所訂明,不可能屬顛覆。但周強調,重點在於被告透過無差別否決預算案,迫使政府同意他們的主張。
非法手段是指法律沒授權的事
案中另一爭議為,如何詮譯顛覆國家政權罪中「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中的「非法手段」,原審法官認為「非法手段」不局限於刑事行為。周天行今陳詞認同原審法官裁定,又指「非法手段」是指「任何法律沒有授權的事」。周引用2023年政府有意就23條立法,當時涉及顛覆罪行條文提及「嚴重犯罪手段」,周認為《國安法》草擬時故意選用「非法手段」。
代表林卓廷和黃碧雲的大律師沈士文回應時強調,本案涉及議員如何運用其權力,拒絕預算案,認為法庭不應干預。
提出上訴的12被告:鄒家成、吳政亨、何桂藍、林卓廷、余慧明、黃碧雲、楊雪盈、何啟明、鄭達鴻、陳志全、梁國雄及黃子悅。其中黃子悅是認罪,她只就刑期上訴,其餘11人就定罪及刑罰上訴。大律師劉偉聰被裁定罪名不成立,律政司就劉的無罪裁決上訴。
案件由上訴庭三名法官潘兆初、彭偉昌和彭寶琴審理。
案件編號:CACC253、263、268/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