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門首長責任制|調查規例列明可查常秘 周五刊憲7月中生效

撰文:文維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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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區政府將於本周五(5月22日)在憲報刊登《公務員敍用委員會(調查)規例》,授予公務員敍用委員會額外職能,使其能夠進行行政責任兩級調查機制下的第二級調查工作。

調查規例將於下周三(5月27日)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待立法程序完成後,於7月17日起實施。規例列明,調查對象會涵蓋牽涉在有關問題中的所有人員,不論職級,包括當局曾指不會涵蓋的決策局常任秘書長。

2025年9月17日,行政長官李家超發表新一份《施政報告》,提出設立「部門首長責任制」,加強公務員責任制度。(梁鵬威攝)

賦權公務員敍用委員會調查系統性問題

行政長官李家超在去年施政報告宣布建立部門首長責任制,透過明確要求部門首長對部門工作負責,增強部門執行能力及提升工作效能。政府為此設立新的兩級調查機制,以提升調查程序和結果的公信力,其中一項主要舉措是擴大公務員敍用委員會職能,令其可以有效作第二級調查,即在有跡象顯示部門嚴重、廣泛、重複性系統問題,以至有跡象可能涉及部門首長時,啟動調查。

政府今年4月向立法會提交立法文件時,公務員事務局指首長責任制將規管超過60名高級公務員,包括兩名兼任部門行政主管的決策局常任秘書長,其餘常秘則不受影響。常秘為公務員系統最高級職級,對於其不受首長責任制規管,外界不乏異議。公務員事務局局長楊何蓓茵後來解畫稱,如果有問題發生,調查過程中發現牽涉常秘,公務員敍用委員會一樣會對他們進行調查。

《2025施政報告》亦提出要加強公務員評核機制。(梁鵬威攝)

公務員事務局向立法會提交的最新參考資料寫明,「若問題屬嚴重,或屬廣泛或重複出現的系統性問題,或有跡象顯示,該問題牽連有關部門的首長或有關政策局的常任秘書長在 內,可啟動第二級調查」。相關字眼亦明列於調查規例第3條「轉介問題作調查」的條件之中。

調查規例訂明轉介條件、調查職能與程序

政府指出,調查規例的主要條文訂明了政府轉介問題予敍用委員會調查的條件;敍用委員會接獲轉介時須進行調查;調查小組的組成和調查職能、調查程序,以及調查小組在完成調查後須擬備和向政府提交調查報告。

部門首長責任制最遲10月生效。(陳葦慈攝)

公務員事務局發言人表示,公務員團隊在行政長官領導下建立了以結果為目標的政府,並且致力建構公務員積極有為、勇於擔當和盡忠竭誠的文化,敍用委員會為一獨立法定諮詢機構,由具備不同專業背景的成員組成,由其負責進行第二級調查,會提升調查的公信力。

賦權調查小組要求受查者提供資料 視察部門處所

第二級調查的調查小組由敍用委員會主席及至少一名委員成立,可委任獨立專家提供意見及協助調查工作,受查公務員不合作,將被採取紀律行動。

調查規例將賦權調查小組就行政長官或司/局長要求,調查公務員個案,可要求受查者提供管有或控制任何與調查有關的資料或文件;容許調查小組查閱管有或控制任何與調查有關的資料或文件;就調查小組指明的任何資料或文件解釋或提供更多詳情;到調查小組席前回答與調查有關的問題;回答與調查有關的書面問題;以及要求受查人士就調查提供所有其他協助檢查、複製、節錄或接管所獲提供或查閱的資料或文件。

調查規例亦賦權調查小組進入並視察政府部門處所,或在徵得同意下進入和視察任何其他處所,以便調查小組了解問題及潛在原因,以及委任任何人士,包括「支援人員」及獨立專家協助調查,並在需要時轉授上述職能予協助調查的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