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賣平台|加劇競爭抑或通往壟斷? 價格戰蔓延至演算法
【01政策分析】這邊廂,香港外賣市場需要競爭,競委會不容大平台以苛刻的合作條款封鎖小型平台的生存空間。那邊廂,京東大舉進攻內地外賣市場,與美團以及阿里巴巴旗下的餓了麼正面交鋒,狂燒百億補貼爭奪市場份額。
從內地經驗看「燒錢」:監管緣何介入價格戰?
正如上篇文章提及,外賣市場具備網絡效應,餐廳和用戶數目相輔相成。所以,降低佣金,補貼用戶,甚或雙管齊下,是外賣平台搶佔市場份額的重要手段。但內地的價格戰已經令到外賣行業陷入「送一單,虧一單」的惡性競爭,市場監管總局不得不督促平台合理控制補貼,避免衝擊正常價格體系。
早於前年,市場監管總局已經根據《反壟斷法》頒布《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規定》。其中的第15條明文規定,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企業若然沒有正當理由,不得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而證明理由的責任在企業本身。
隨着今年外賣平台大打價格戰,市場監管總局和發改委亦就《價格法修正草案》諮詢公眾,有意禁止為了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佔市場而以低於成本的價格傾銷,或者強制其他經營者按照其定價規則以低於成本的價格傾銷,除非有正當理由。與此同時,修例還打算將適用範圍從原本的商品擴展至服務,並且禁止經營者利用數據和演算法「從事不正當價格行為」。
傳統準則失效? 定義「掠奪性定價」的全球挑戰
事實上,今時今日要判斷企業是否構成反競爭的「掠奪性定價」,本來就不容易。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於2020年的報告指出,數碼平台的邊際成本往往接近零,難以用傳統的「價格低於平均變動成本」來測試。更重要的是, 現在科技平台可以一邊實施蝕本價,但另一邊靠其他市場來賺錢,又或者長年承受虧蝕,因此不像傳統的掠奪性定價那樣,在獨大之後提升價格。
舉例說,最新收購了Deliveroo的美國外賣平台龍頭DoorDash,過去每年虧損以億美元計算,但成功在美國多個城市維持六成甚至七成的市場佔有率。其成本主要都是變動成本,例如是給予外賣員的報酬,因而由訂單數量來決定。連年虧蝕意味定價低於平均可避免成本很可能是常態,但與此同時,止蝕或者調整價格也是隨時的事。這是為什麼美國反壟斷界有意見認為,應該放棄原本「掠奪性定價」的準則,不再需要證明經營者是否打算在獨大後加價,而是只要其市場份額達到四成或以些,而且大量交易定價低於平均可避免成本,則應該由其證明自己有正當理由,而非試圖壟斷。
「先燒錢、後收割」是否構成反競爭定價,或許已夠複雜,更複雜的是演算法年代的定價可以極其仔細,同時又非常隱蔽。如果演算法可以分析每名用戶的支付意願,平台企業就不用整體割價,而只須針對少數游離用戶提供蝕本價,同時對忠誠用戶維持合理價格。這樣的掠奪成本將明顯減少,但同時能夠做到扼殺對手的效果。若然要對症下藥,這自然牽涉演算法如何制定,以及是否要強制平台公開。目前歐盟的《數位市場法》禁止大型平台利用商戶的「非公開數據」來與商戶競爭,未知是否足以限制他們以此制定演算法,繼而試圖壟斷市場的能力。
香港的規管挑戰:蝕本定價「懲罰」對手如何舉證?
回到香港,掠奪性定價由《競爭條例》的第二行為守則來規管。與打擊反競爭協議的第一行為守則不同,第二行為守則針對的是濫用市場權勢,所以只適用於「具有相當程度市場權勢」的經營者。競委會前年調查Foodpanda和戶戶送的合作協議時,只指出他們「擁有一定程度的市場權勢」。如果市佔率四成的外賣平台未算「具有相當程度市場權勢」,日後如果有平台的市場份額超過五成,甚至達到六成、七成的話,會否成為第二行為守則的規管對象?《第二行為守則指引》指出,掠奪性定價是為了迫使對手退出市場及╱或試圖「懲罰」競爭對手,這是否意味對於蝕本定價的理由,舉證責任在競委會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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