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代廣場控歌手非法佔公用區域 團體憂成先例、公共空間愈管愈嚴

撰文:林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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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代廣場近日入稟高等法院,控告音樂人李冠傑及其他表演單位非法佔用或阻礙時代廣場公用區域,要求法庭頒令,禁止於時代廣場地面公用區域作街頭表演。時代廣場又根據其公契所指,有責任提供給公眾享用靜態康樂活動,要求法庭宣告有關音樂或其他形式的街頭表演,都不屬於「靜態康樂活動」。
有於該處表演六年的街頭歌手擔心,若法庭通過禁令,令更多私人管理的公共空間業主效法時代廣場禁制街頭表演;又批評政府多年沒仔細規劃街頭表演。
民間組織「拓展公共空間」認為,政府雖有向私人發展商訂明這些管理公共空間的指引,但內容含糊及無法律約束力,私人管理者可隨時更改其公共空間的開放時間及使用守則,建議公私合作管理這類公共空間。

時代廣場的公共空間為遵守城規會於地契中,在私人項目向公眾提供設施或休憩空間,但該公用區域於2008年被傳媒揭發時代廣場公地私用,多次於公契範圍舉行轄下的商業活動,並曾驅趕街頭藝人「有趣先生」蘇春就表演引發爭議,時代廣場其後開放該處予公眾休憩使用。廣場前一片有蓋區域多年來成為街頭表演熱地,近月在旺角「殺街」之後,更成為「大媽」的新戰場。

張潔瑩(右二)的樂隊The Flame為知名街頭的樂隊,每次表演皆吸引過百人圍觀,她認為街頭藝人亦需要被尊重,「我哋每次都練習好、準備好先企出嚟唱歌,唔係玩玩吓。」(資料圖片/羅君豪攝)

賣藝者表演六年 上月突然收警告信

於時代廣場有蓋區域表演六年的張潔瑩指,自己及其樂隊The Flame成員上月中旬已收到時代廣場的警告信,信中僅提及時代廣場列明其公共空間的公契內容,要求音樂單位停止表演。「我哋每星期來表演一次,就收一次,但全晚並無驅趕或阻止表演」。

張潔瑩與樂隊成員多次接獲警告信後,曾透過電話、社交網站訊息及現場保安聯絡時代廣場管理者,了解警告因由,但全無回音。「我哋一直都係咁表演,會調整音量,同叫觀眾企埋少少;六年唔係短嘅時間,點解咁突然要禁止所有嗰度嘅街頭賣藝?拒絕同持分者溝通?」

自旺角西洋菜南街被終止行人使用後,葉Sir多在銅鑼灣時代廣場表演,亦曾收到警告信。(資料圖片/黃偉倫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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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角大媽」亦被勸走警告  

而旺角西洋菜南街8月初「殺街」後,轉戰時代廣場的「大媽」,亦於8月中旬表演時收到警告信,當時時代廣場回覆傳媒指,其公用區域只開放公眾作行人通道及靜態康樂用途,任何活動不論是否靜態康樂活動,都要事先申請獲批才能舉行;否則職員會即時勸喻事主離開、報警處理及發警告信。

事隔一個多月,時代廣場日前訴諸法律,向法院申請禁令,禁制其公用區域作街頭表演。時代廣場於入稟狀指,其公司根據1992年的公契,須撥出地面包含戶外和有蓋區域的「露天廣場」,供公眾過路或享用靜態康樂(passive recreation),但公眾使用權並非絕對和不受限制。

該公契禁止噪音、沒有秩序、煩擾和阻礙他人的活動,時代廣場有責任維持地方整潔,並有權驅趕違規者。因此時代廣場控告曾於該處多次表演的音樂人李冠傑、其音樂組織,及其他身份不詳的表演者,滋擾和阻街並要求賠償。

「有趣先生」蘇春就2008年曾在時代廣場表演被驅趕,近年亦多次到同一位置表演,堅守他這個抗爭十年之地。(資料圖片/郭雅揚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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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頭歌手:殺雞儆猴

時代廣場於入稟狀又指,李冠傑多次向傳媒表明其表演謀利,又有組織地多次安排個人或團體在露天廣場作音樂或其他表演,音量更經常超出70分貝(A),行為可能煩擾或干涉他人享用廣場,亦有租戶曾為此投訴。被告李冠傑已構成非法侵入原告時代廣場的土地,令原告蒙受損失;除非法庭設限,否則被告不會停止。

有不願具名的街頭歌手認為,時代廣場是次申禁令並控告李冠傑,做法為殺雞儆猴,「一刀切」杜絕所有包括大媽的街頭表演。「因為佢(李冠傑)有喺facebook公佈表演日程,受訪時又透露收錢,時代廣場搜集到證據就以佢為首被告。而唔係告其他表演者或『游擊』四散表演嘅大媽。」

李冠傑(左)被時代廣場控告,透過其音樂平台City Echo及JL Music大量組織違法表演,鼓勵公眾到場支持,並於擺放有City Echo標誌的牌、擴音器、樂器等物品,吸引觀眾或站或坐地圍觀,阻礙通道。(取自JL Music影片)

私人管理公共空間 使用守則任改?

不少街頭藝人擔心,法庭頒禁令的先例一出,其他私人發展商或會效法,以法律手段禁止賣藝。張潔瑩指:「時代(廣場)冇定義咩係靜態康樂活動,以後做魔術表演、演講得唔得呢?但商場之前喺嗰度辦過街頭音樂會、撐廣東歌表演。點解佢自己辦又得,我哋街頭表演又唔得?真係龍門任佢擺。」

時代廣場這類私人管理的公共空間,為政府於1980年代推出的政策,為解決某些樓宇密集地區休憩空間嚴重不足的問題,政府要求發展商於私人項目中,提供公眾休憩空間予公眾享用,達至地盡其用的規劃原則。

但「拓展公共空間」秘書長葉紫盈指,這些地契多數只要求項目須提供公共空間,但沒列明開放時間、公眾使用守則等。「這些空間擁有權為私人,但使用權歸公眾,容易產生執行及管理上的矛盾。」

張潔瑩街頭賣藝多年,至今仍被指在行乞,認為近幾年街頭表演愈來愈少,港人亦失去免費聽歌喘息的空間。(資料圖片/羅君豪攝)

政府於2011年向私人發展商推出指引,建議他們管理和設計公眾休憩空間的方法,惟該份指引沒法律約束力,即使審計報告2014年再次要求他們改善,「拓展公共空間」今年初審查全港90多個於住宅、商場等私人項目的公共空間,發現七成五的私人管理的公共空間,設計及管理仍不歡迎公眾使用。

葉紫盈以紅磡嘉里酒店的平台休憩空間為例,開放時間只有11小時,並非全日開放,減少市民享用公眾設施的機會;油麻地駿發花園的公共空間則禁止各種活動(如球類、踏單車),紅磡海逸豪園的出入設計和西環寶翠園的設施,亦不歡迎公眾使用,前者要通過私人會所通道,才能進入。葉紫盈說:「私人發展商可以為減省管理成本,規定公眾唔可以踏入草地範圍,或只在凌晨開放,咁樣冇違地契,但個公共空間形同虛設,公眾仲用唔用到呢。」

歌手王菀之早前亦到時代廣場於李冠傑的歌檔City Echo表演,吸引大批途人駐足欣賞。(資料圖片)

組織倡公眾、政府、業主協商使用規則

該組織提出不論由誰管理,一個理想的公共空間應為容易到達、環境設施良好、歡迎公眾使用及鼓勵社交活動。「如今時代廣場反而限制嗰度嘅活動,係倒退,市民無法再平等使用。事實上,時代廣場根據公契亦有權這樣做。」

葉紫盈認為,私人發展的公共空間設立多年來,一直缺乏討論管理及使用方式。「空間是屬於公眾的,應該由市民、政府、發展商及業主在公平平台上討論,共同制定指引,而非由私人發展商自行決定公共空間的活動。」

她又認為,是次事件反映政府於旺角殺街前後,一直沒好好處理「大媽」及其他街頭表演者的問題,「天星碼頭被投訴踩場後,再到時代廣場或更多以後私人發展公共空間再申禁令,街頭藝人何處容身,是否去哪裡都被投訴和禁止?」組織建議,政府帶頭規劃合適的街頭賣藝場地,讓不同人士表演。

在公共空間的活動要被私人發展商規管限制?(資料圖片/羅君豪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