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欺詐科技園.上訴|黎指其私人公司非佔用大樓 無披露責任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向科技園租地設蘋果大樓期間,涉讓一間管理其家族事務的顧問公司在大樓內設辦公室,但未有申報。黎和前行政總監黃偉強被裁定欺詐罪成,分別被判監5年9個月,以及1年9個月。兩人就定罪和判刑提出上訴,案件今(14日)在上訴庭審理。黎強調,涉案公司力高雖涉及黎智英的私人業務,但亦向「壹傳媒動畫」提供會計服務等,並非完全不涉《蘋果》的業務。黎又指,力高在案中只是共用蘋果大樓,而非佔用,黎沒有向科技園作出披露的責任。
黃偉強已服刑完畢
兩名上訴人:黎智英(74歲)和黃偉強(60歲)。兩人於2022年10月經審訊後,遭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裁定多項欺詐罪成立。黎被判囚5年9個月,罰款200萬,須在3個月內繳付,否則加監一年;黃則判囚1年9個月。兩人同就裁決定上訴,黎另就判刑提上訴,黃偉強已經服刑完畢,放棄判刑上訴。
被指未向科技園披露力高佔用大樓
二人同被控1項欺詐罪,指他們於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19日,與周達權及其他人隱瞞香港科技園公司,指處於將軍澳工業邨駿盈街8號的蘋果大樓,未有違反1999年5月25日訂立的租契;意圖詐騙及誘使科技園公司不執行租契下的權利,導致該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及力高顧問有限公司獲得利益;或令科技園公司蒙受不利。
黎被指未按租契協議
黎智英另被控1項欺詐罪,指他於1998年4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與他人隱瞞香港科技園公司,未有按1995年10月24日的提案計劃書和租契協議,及1999年5月25日訂立的租契,使用有關處所;令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及力高顧問有限公司獲益;及令科技園公司或蒙受不利。
黎稱力高非完全不涉蘋果業務
黎智英一方今陳詞指,涉案租約沒有要求整個蘋果大樓作指定用途,即出版及印刷報紙雜誌。同時,力高雖然有涉及黎智英的私人業務,但亦向「壹傳媒動畫」提供會計服務等,並非完全不涉《蘋果》的業務。而力高的辦公室只佔蘋果大樓的0.16個百分比,黎一方質疑,若餘下的99.84個百比分都用於印刷業務,是否屬於刑事案中的虛假陳述。
共用而非佔用無披露責任
此外,涉案控罪涉及披露責任,但力高只是共用蘋果大樓,而非佔用大樓,毋須替力高申請牌照,因此黎智英等沒有披露責任。
黃稱非公司董事亦不涉財務管理
黃偉強的律師則指,黃不是公司董事,不涉公司的管理和財務決策,但原審法卻指黃是「高級大打雜」。黃強調他和科技園沒有合約關係,即使涉違反租約條款,亦沒有責任向科技園作出披露。
控方抳牌照制度需作出披露
控方回應指,他們不是指違反租約的條款,而是根據牌照制度需作出披露,承租人需向科技園申請牌照,其附屬公司或聯繫公司才可共用部份處所,作與指明用途相同的業務。承租人申請時提供資料,讓科技園審視。蘋果印刷在涉案時,向科技園申請27間相關公司使用處所的牌照,但未有就力高作出申請。
案件明續。
案件編號:CACC223/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