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商與招商銀行香港分行貸款糾紛 內地法院當刑事 判終身監禁

撰文:鄭秋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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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涂謹申今日(14日)表示,早前接獲港商郭春生的求助,其於1996年在香港與招商銀行香港分行有簽訂抵押貸款協議,涉及抵押其旗下一間內地有限公司部份股權,及後有還款糾紛,於2007年遭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合同詐騙罪」刑事起訴,並判囚無期徒刑,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上訴被駁回,只是因為表現良好獲減至囚18年,現於內地服刑已超過10年。
涂謹申質疑,有關個案的簽訂過程在香港發生,合約亦指出如有糾紛會以香港法律為基礎,惟郭春生在內地受審並判囚,由民事變刑事罪行,是違返「一國兩制」。警方發言人回覆表示,警方不評論個別案件。

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涂謹申(中)今日(14日)召開記者會。(洪嘉徽攝)

郭春生早年由內地移居香港,擁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證,原為凱捷(香港)有限公司股東、董事。據2009年的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刑事判決書所載案情指,凱捷於1996年以公司名義向招商銀行香港分行,簽訂貸款及抵押協議,抵押了旗下內地的吉林龍華熱電股份有限公司25%股權予招商銀行,如凱捷於任何一個以三個月為一個計息期期內無還款,凱捷的一切權益包括龍華股價都會悉數歸於招商銀行。該筆貸款涉及1,450萬美元。

招商銀行指,凱捷未能履行還款協議,而郭春生於1998年7月至2002年獲取逾6,412萬人民幣的分紅,招商銀行指,該筆款項按合約協議應歸於招商銀行,郭春生是明知而隱瞞,利用龍華股東身份通過地下錢莊及他人戶口轉出後據為己有。

裁決書指,郭春生承認提取了該筆分紅,但指出是獲得銀行工作人員的默許,是屬於民事糾紛,不構成「合同詐騙罪」;辯方律師提出,招商銀行對該筆股份及紅利只有抵押權、而非所有權。

據2009年的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刑事判決書,郭春生由內地移居香港,擁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證,原為凱捷(香港)有限公司股東、董事,於2007年11月13日被吉林省公安廳直屬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職務侵佔,於2009年12月18日由長春市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指他犯合同詐騙罪。

郭在吉林另一法院民事勝訴

郭春生於2007年11月13日被吉林省公安廳直屬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職務侵佔,於2007年12月18日由長春市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指他犯「合同詐騙罪」。最後於2009年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及沒收個人全部財產。郭春生的上訴被駁回,因行為良好,於2012年獲減刑至18年,及改為剝奪政治權利6年。

另一方面,2011年招商銀行向內地公司民事上訴,要求賠償違約責任,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其後駁回其上訴,並裁定招商銀行在2000年5月21日之前對內地公司25%股權不享有實際質權,不能依法主張該25%股權的股息。涂謹申指出,郭春生卻在吉林省另一個法院的民事庭上獲的勝訴,「指招商銀行根本不擁有這個抵押權」,而此判決可作為推翻郭先生刑事判罪的有力依據。

郭春生朋友、商人黃先生(左)。(洪嘉徽攝)

涂謹申:合約在香港簽 有爭議由港法院處理

涂謹申檢視個案後,認為該個案在香港只屬商業糾紛,用本港法律處理,只會針對涉事公司循民事訴訟,而非個人責任,惟招商銀行未曾入稟香港法院。

涂謹申質疑,郭春生當年是與招商銀行香港分行簽訂貸款及抵押協議,無論是律師協議、簽約、抵押過程都是在香港進行,並按該合約條文,如有爭議會交由香港法院處理,即應用香港法律作為基礎及依歸,受香港法律的約束及保障。

涂:香港警方曾接舉報 無拘捕

涂謹申指,據他了解,香港警方商業罪案調查科曾接到招商銀行該宗舉報,但未有採取搜查、拘捕行動等,是以不涉刑事而結案。惟兩地法律差異,該案就由香港的民事糾紛,變成內地的刑事罪行,而審判中無提及「一國兩制」,結果事主最後在深圳被捕,更因而被判終身監禁。

總部位於深圳的招商銀行,在2002年設立香港分行。(招商局集團網站)

商人憂慮他朝君體也相同

商人黃先生是郭春生的朋友,他指,自己都有國內生意,每天都要簽署銀行文件,認為郭春生是正常商業行為,提供了足夠的抵押品,貸款卻變成坐牢,事件令他擔憂「會不會有一日輪到發生在自己身上。」認為政府要正視該案。

涂謹申認為,該個案顯示原來內地可以審判在香港的行為,或涉及重覆司法管核權,會影響香港的營商環境及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動搖外資透過香港實踐「一帶一路中國夢」的信心,尤其香港商家多有與中資銀行簽約、抵押內地資產等。他將去信特首林鄭月娥、中聯辦及內地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要求跟進該案。

涂謹申指,接獲該個案時,保安局未提出修訂「逃犯條例」。但他認為,若修例通過,在香港雖屬於民事訴訟的個案,內地卻能夠以刑事罪名要求香港移交,「不要用上深圳,就可以引渡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