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樂陶案】官指水池龐大屬建築物故罪成 潘臨裁決突病倒

撰文:林樂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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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司長鄭若驊丈夫潘樂陶,被發現其名下獨立屋,在未有提出申請下於花園設置大水池,因而遭到票控。案件的主要爭議點,在於這盛水量達14噸的水池,是否一件「建築物」。潘指水池可以隨時拆缷及移走,不屬此類。裁判官卻未有認同,並稱即使水池未有對主建築物構成危險,但水池體積龐大,搬運也花人力物力,認為是一件建築物,並裁定潘罪成,但只判他罰款2萬元。

潘樂陶提堂時在庭外稱對記者說對脫罪有百分百信心。(盧翊銘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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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曾稱百分分信心無罪

78歲的被告潘樂陶,本身亦是一名註冊工程師,他在去年12月案件提堂時,曾說有「百分百信心」不會有罪。然而在裁決日卻未有在法庭現身,其律師卻指潘昨晚突患病未能出席聆訊,律師並無透露潘患了何病,只稱他入了醫院並要留醫,而裁判官蘇惠德亦指案件簡單,而潘亦有代表在場,故在潘缺席下宣讀裁決。

業主有責任向署方作申請

蘇官在裁決中提到,潘現被控的條例對「建築物」的定義不詳盡,但他了解用意為保障建築安全。涉案水池雖易於安裝拆卸,但這不是評定它是否建築物的唯一因素。

法官謂,水池被木板圍著,該些板塊與地下飾面類近,明顯有作配襯。即使拆走內裏的鋼板毋須花複雜的工具及大量的人力、時間,但仍須拆走木板,而拆卸後會見到裸地。若將水池移到花園其他位置,則需花額外的金錢和時間。他同意控方指水池非臨時的建築,從構造及物料設計可見有某程度的永久性。此外,他提到水池佔整個花園面積15%,可盛14噸水,面積及重量龐大。

法官強調,在現時制度下,業主有責任事先申請並徵得署方同意。他裁定水池是受條例規管的建築物,判潘罪成。

官指水池不同於水箱

雖然蘇官判潘罪成,但他卻未有接納多項控辯雙方的專家證人的說法,如屋宇署時任總測量師潘玉龍曾提到,署方的實務守則要求如建造逾9立方米的玻璃纖維水箱,須向署方申請。但蘇官謂,該守則限制的是大廈水箱,例如供水系統,且涉案水池並非玻璃纖維水箱,故不受該守則所限。

不能因用途來判斷是否受規管

另外,專家又曾指水池會影響花園樓板結構,蘇官也認為說法過於籠統,亦未有解釋會有何嚴重後果,及如何影響排水系統。此外,控方專家曾指水池為泳池,並以此意圖用途來判斷水池受條例規管,官今也認為控方專家如此推斷令人感混亂,更指控方專家如檢控官,拒接納其供詞。

接納水池不影響大宅結構安全

蘇官基於水池拆卸前後的實地視察,亦吻合水池相片及其他證據,而他也仔細研究圖則及計算,遂接納他指水池不會影響大宅結構安全。

辯方大狀麥劍祺求情指被告沒案底,身為工程師的他是業界領袖,又曾於1996年獲頒發英帝國官佐勳章,於2003年獲頒銅紫荊星章。他謂被告關心環境、技術發展等,設立的慈善基金曾捐款一億予科技大學。他重申水池沒有危險,此案是技術性入罪。裁判官最終罰款兩萬元,被告須於14日內繳交。

相關法例最高罰款40萬入獄2年

潘樂陶被控於2017年4月2日至2018年1月9日,身為於屯門小欖海詩別墅3號屋業主,明知未事先獲得建築事務監督的書面批准及書面同意,便在上址展開或進行建築工程,即一個水池構築物;違反《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第14(1)及40(1AA)條。這例一經定罪,被告最高可被罰款40萬及監禁2年;而若有關罪行持續,則每一天另罰款2萬。

案件編號:TMS15101/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