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條例|少年不滿帶鐳射筆遊行被裁有罪 官指推斷穩妥駁回上訴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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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歲少年去年9月21日屯門遊行前,被發現藏有鐳射筆、改裝雨傘和行山杖,經審訊後被裁定兩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被判入更生中心。他早前提出上訴,指原審官錯誤裁定他想用該些物品作攻擊用途。高等法官今(20日)駁回其上訴,並指原審官是考慮了少年當時在全副裝備下帶同鐳射筆,才推論他帶著鐳射筆,其目的是要照射他人的眼睛。法官認為定罪穩妥,沒有可令人詬病之處,維持原判。

少年到步屯門時,被警員搜出其隨身物品有改裝傘及鐳射筆等。(資料圖片)

少年料下月將獲釋

上訴人案發時15歲,審訊時已年滿16歲。他原被控1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涉及管有鐳射筆,以及1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即管有改裝雨傘和行山杖。原審裁判官在裁決前,把首項控罪改為「有意圖而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並裁定上訴人兩罪均罪成。上訴人去年11月被判入更生中心,早前透露料下月獲釋。

有考慮上訴人行為才作推斷

上訴人指原審裁判官錯誤裁定上訴人使用鐳射筆的目的,必然是照射他人的眼睛。上訴人反駁稱他案發時未有嘗試逃跑或拒絕被調查,他不一定是以非和平方式參與遊行。惟法官在判詞中指,原審裁判官是考慮上訴人在警方防線前徘徊,以及在背包中被搜出可用作肢體碰撞中保護自己的物品,認為上訴人必定不是意圖參與和平的遊行。

上訴人當時全副裝備

此外,原審裁判官亦考慮上訴人是全副裝備下帶同鐳射筆,因此推論他使用鐳射筆,必然是照射他人的眼睛。法官認為,原審裁判官的推論有充分證據支持,亦是唯一合理的推論。法官在判詞中亦指根據專家證據,涉案鐳射筆可以用作傷害他人。

聲稱為環保用改裝傘欠理據

法官又反駁上訴人出於環保意識,才繼續使用破爛的的雨傘及行山杖的說法,認為該些說法純屬臆測,缺乏證供支持。而原審裁判官有權裁定它們是蓄意被改裝,並推論改裝這些物件的意圖是「用作傷害他人」。

修改控罪未對上訴人不公

上訴人亦質疑,原審裁判官在裁決前才提出修訂控罪,而原本的控罪和修訂的控罪是截然不同。惟法官在判詞指,兩罪並非完全不同的控罪條文,修訂未有對上訴人不公。

案件編號:HCMA13/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