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業男認藏依托咪酯 稱母患病求索社服令報告 官拒絕即囚5月

撰文:陳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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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業男涉在長沙灣一工廈單位將依托咪酯(太空油)加工成煙彈出售。他早前承認2項管有第I部毒藥罪,今(4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辯方求情指,被告的母親的患乳癌標靶藥費每月高達8萬元,被告以為可以藉此賺取醫療費才犯案,希望能索取社服令報告。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卻稱,從官以來未見過涉毒品案會建議判社會服務,又指涉案份量多,認為被告非自用,這與販賣毒品無異,判監5個月。

被告鄧嘉熙,(20歲,無業)承認兩項管有第I部毒藥罪。控罪指,他於2024年10月31日,在九龍長沙灣瓊林街109號聯興工廠大廈4樓某單位外及另一單位內,並非按照藥劑業及毒藥條例條文的規定,管有毒藥表第I部所列毒藥,即依托咪酯及尼古丁。

被告鄧嘉熙在西九龍法院認藏第一號毒藥,被判囚5個月。

辯方望索取社服令報告

法庭早前為被告索取感化報告,辯方指報告不太正面,被告害怕母親知道他涉案會受刺激而不合作,強調被告有悔意,望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指,他為官以來未見過有感化官建議涉毒案的被告接受社服令,因為會考慮到被告會否影響其他接受社服令的人。

母患病每月需藥費8萬元

辯方進而求情指,被告的母親近年罹患乳癌,藥費每月高達8萬元,對家庭造成沉重負擔,被告因貪念誤信朋友犯案。在鄭官詢問下,辯方稱被告以為可以賺取5萬元生活費,望法庭輕判,讓被告早日照顧病母。

官認為非自用與販毒無異

鄭官質疑涉案太空油份量不少,相信被告不是自用,雖然案發時太空油未被歸類為法律上的毒品,但被告實質上與販毒無異。鄭官以8個月起刑,被告管有毒藥案情嚴重,更明顯有分發的風險,遂加刑1個月,因他年輕及初犯,扣除認罪折扣後最終判囚5個月,罰款1000元。

案件編號:WKCC4855/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