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丁上訴裁決.判辭解讀|上訴庭重申:套丁若涉不誠實協議仍違法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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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田大輋村11名原居民「套丁」案,因原審時辯方律師失職,認為上訴人未得到公平審訊,全部上訴得直。然而上訴庭今(23日)頒下的判辭亦特別提到,這裁決並不代表法庭認為套丁沒有違法,上訴庭法官亦認同原審官的看法,認為套丁過程中,若涉及不誠實交易,同樣可構成刑事罪行。法官又重申,丁屋政策只讓原居民在合乎條件下,可在鄉村興建丁屋自住,套丁涉及出售或轉讓丁權圖利,這是丁屋政策所不容的。

上訴人指基本法保障原居民權益

11名上訴人在上訴時,除了指原審時代表他們的大律師黃志偉嚴重失職外,亦爭議控罪和定罪的合憲性,並引用《基本法》第40條,涉及原居民合法傳統權益的條文,意圖說服法庭指控罪未答合憲法,惟法官並無接受。

有部份與2015年沙田大輋村套丁案的相關人士,有到庭聽取裁決。(梁鵬威攝)
有部份與2015年沙田大輋村套丁案的相關人士,有到庭聽取裁決。(梁鵬威攝)
2015的套丁案,涉及沙田大輋村的丁屋屋苑。(資料圖片)

根據丁屋政策,原居民要申建丁屋,需向地政總署申請免費建屋牌照,並要符合要求,包括持有興建丁屋的土地;不可和他人協議轉讓土地或建屋牌照的權益,並需建屋以自住之用等。

認為加設限制不合憲

上訴人認為,政策要求原居民須作出法定聲明,承諾他們是建屋土地的「唯一合法註冊業權人」,但他們認為這業權人的意思不清晰,亦認為政策設限不合憲。

官重申政策所不容轉讓丁權圖利

法官不同意他們的說法,並指丁屋政策屬行政政策,會因應社會環境及公眾利益等因素改動。丁屋政策的目的,只是確保符合資格的原居民在其一生中,於其居住的鄉村興建丁屋自住。但套丁涉及出售或轉讓丁權圖利,這在丁屋政策下並不容許。政策要求原居民作出聲明,可防止丁屋政策被濫用,達致政策的目的,亦不同意「唯一合法註冊業權人」的意思有不清晰的地方。

丁屋政策目的並非讓原居民獲得財政幫助

至於上訴人指,大部份原居民都未能買地,或沒有足夠資金建丁屋,認為沒有理由禁止他們和發展商協議。法官重申,丁屋政策的目的,並非讓原居民獲得財政幫助,以滿足他們的住屋需要。

若不設限會令政策被濫用

法官續指,正因建屋土地珍貴和昂貴,更需要平衡合資格原居民,和社會之間的利益,若政策不設現行的限制,如申請人需有土地,及建屋需作自住等,會令丁屋政策被濫用,亦違背政策的目的。因此駁回他們這方面的上訴理由。

涉不誠實協議可構成罪行

至於上訴人認為原審法官錯誤認為套丁行為等同欺詐政府屬錯誤,法官卻回應指,上訴人被控的是串謀訛騙罪,控罪上詳列被告們所涉的外顯行為(overt acts),控方從而推論被告之間曾有協議,且涉及不誠實手段。因控罪有「串謀」元素,控方只須證明串謀者有共同意圖,便足以構成罪行。

11上訴人因律師失職而上訴得直

11名上訴人:陳志昌、黃卓帆、韋俊傑、韋震豪、溫貴麟、鄭國華、鄭宇宏、鄭興、邱貴珠、韋柏瀚及劉德勝,他們全部是新界原居民,並擁有「丁權」,他們均於2008至2011年間,涉出售其「丁權」予發展商,以興建2億元的丁屋項目,各上訴人獲取15至25萬元報酬。11人在2015年底,於區域法院被裁定串謀訛騙罪成,被囚2年6月至2年10月不等。上訴庭只因辯方律師失職,令這11名上訴人得不到公平審訊,才裁定他們上訴得直。

案件編號:CACC 425/2015